【规章制度】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2020-11-10 08:30 来源: 民权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严格公务接待的标准和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商丘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共民权县委 民权县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号)、《关于制定县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的通知》(民接〔201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高效透明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确保服务热情周到、工作程序严谨、接待礼仪规范,为机关公务活动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接待工作,是县纪委监委机关为有关工作人员在民权县境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执纪审查、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期间提供食宿、交通等服务联络工作。

第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上级纪委监委领导同志在我县的公务活动,需要县接待办接待的,由办公室负责填写《接待报告》,报县委、县政府接待办。公务活动安排以接待办为主,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需要县接待办安排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六条  上级纪委监委和县外纪检监察机关在民的公务活动,停留时间较长的,一般在来后和走前各招待一次;停留时间较短的,一般只招待一次。其他时间安排工作餐。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批准单制度。上级纪委监委相关室来民考察调研、执纪审查、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县外纪检监察机关来民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执纪审查等公务活动,坚持业务对口接待原则,业务对口联系室凭电话记录、公函等填写《民权县纪委监委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常委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八条  县纪委召开的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各类会议,原则上不安排就餐;如需安排就餐的,由相关承办室填写《民权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餐审批单》,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常委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九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次数。公务接待,按业务对口的原则陪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用餐,按每人120元标准执行;工作餐标准每人不超过35元/餐。

第十条  公务接待用餐、工作餐,一律不得安排酒水。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住宿安排,厅局级安排单间,县处级及以下安排标准间。住宿费由本人按照差旅费标准自行结算。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口联系室应积极配合。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未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常委审批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结算。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使用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审批单、财务票据等。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民权县纪委公务接待审批单

2.民权县纪委工作用餐审批单

 

附件1

民权县纪委监委公务接待审批单

来访单位

来访事由

承办室

经办人

分管领导

主宾姓名及职务

随行人员

 

                                  共计   人

陪餐人员

接待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住宿标准

单间   间 ,标准间   间

公务接待用餐地点

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120元/人

办公室主任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办公室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附公函或电话记录、明电、会议通知等填写审批表

附件2

民权县纪委监委工作用餐审批单

工作餐事由

承办室

经办人

分管副书记

工作用餐人员姓名及职务

 

 

                                            共计   人

工作餐时间

工作用餐地点

工作用餐标准

≤35元/人、餐

办公室主任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办公室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附公函或电话记录、明电、会议通知等填写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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