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严格公务接待的标准和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商丘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共民权县委 民权县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号)、《关于制定县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的通知》(民接〔201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高效透明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确保服务热情周到、工作程序严谨、接待礼仪规范,为机关公务活动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接待工作,是县纪委监委机关为有关工作人员在民权县境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执纪审查、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期间提供食宿、交通等服务联络工作。
第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上级纪委监委领导同志在我县的公务活动,需要县接待办接待的,由办公室负责填写《接待报告》,报县委、县政府接待办。公务活动安排以接待办为主,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需要县接待办安排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六条 上级纪委监委和县外纪检监察机关在民的公务活动,停留时间较长的,一般在来后和走前各招待一次;停留时间较短的,一般只招待一次。其他时间安排工作餐。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批准单制度。上级纪委监委相关室来民考察调研、执纪审查、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县外纪检监察机关来民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执纪审查等公务活动,坚持业务对口接待原则,业务对口联系室凭电话记录、公函等填写《民权县纪委监委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常委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八条 县纪委召开的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各类会议,原则上不安排就餐;如需安排就餐的,由相关承办室填写《民权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餐审批单》,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常委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九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次数。公务接待,按业务对口的原则陪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用餐,按每人120元标准执行;工作餐标准每人不超过35元/餐。
第十条 公务接待用餐、工作餐,一律不得安排酒水。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住宿安排,厅局级安排单间,县处级及以下安排标准间。住宿费由本人按照差旅费标准自行结算。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口联系室应积极配合。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未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常委审批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结算。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使用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审批单、财务票据等。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民权县纪委公务接待审批单
2.民权县纪委工作用餐审批单
附件1
民权县纪委监委公务接待审批单
来访单位 |
||||||||||
来访事由 |
||||||||||
承办室 |
经办人 |
分管领导 |
||||||||
主宾姓名及职务 |
||||||||||
随行人员 |
共计 人 |
|||||||||
陪餐人员 |
||||||||||
接待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
|||||||||
住宿标准 |
单间 间 ,标准间 间 |
|||||||||
公务接待用餐地点 |
||||||||||
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
≤120元/人 |
|||||||||
办公室主任意见 |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办公室领导意见 |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附公函或电话记录、明电、会议通知等填写审批表
附件2
民权县纪委监委工作用餐审批单
工作餐事由 |
||||||||
承办室 |
经办人 |
分管副书记 |
||||||
工作用餐人员姓名及职务 |
||||||||
共计 人 |
||||||||
工作餐时间 |
||||||||
工作用餐地点 |
||||||||
工作用餐标准 |
≤35元/人、餐 |
|||||||
办公室主任意见 |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办公室领导意见 |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附公函或电话记录、明电、会议通知等填写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