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办理复审复查工作程序
2020-10-29 15:37 来源: 梁园区纪委监委


  

  监察机关办理复审复查工作程序的说明

1、提起不服政务处分的复审应符合下列条件:

复审应当由受到政务处分的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②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务分决定的机关;

③有具体的复审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受理复审的监察机关管辖;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不服行政务分决定的复审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不服行政处分决定复审决定的复核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3、上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中央监察机关作出的复审决定或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4、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 梁园区
  • 版权所有:中共梁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梁园区监察委员会
  • 豫ICP备13020693号  E-mail:sql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