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2012-07-09 15:53 来源:

 

杨 健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叫执行异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不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均属当事人,不能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即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涉及自己的权益。而不是案外人对执行措施、方法提出异议。

  第三,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执行异议,一般应以书面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提出,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员应当及时询问情况,认真审查其提供的证据,以判明其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对执行异议作出正确处理。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制作驳回异议通知书,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予以驳回,执行程序继续进行。若案外人的异议被驳回之后,继续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工作进展情节严重、造成恶果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执行标的物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遇到上述规定情形的,或执行的财产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遇上述规定情形的,需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正确、及时处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在于能及时纠正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并已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的错误,防止和避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失误,从而使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国家法律尊严得以维护。同时,正确、及时处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也体现了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实事求是原则。

  (作者单位:睢阳区人民法院)
 

本篇文章来源于商丘网 原文链接:http://epaper.cnsq.com.cn/sqrb/html/2012-07/09/content_1657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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