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保密条款再推官员财产公开
2012-05-24 17:56 来源:
begin-->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见昨日《大河报》) 此次《规定》最重大的变化是,删除了对官员财产申报“组织应予保密”的条款。2006年中办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提到“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者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被删除,在此次《规定》中更改为“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这样的变化为公民主动申请公开官员财产状况留下了操作空间,进而有望逐步向官员财产“公示”推进。 很显然,此次的《规定》所制定的制度仍然是“官员财产申报”而不是“官员财产公示”,“申报”与“公示”两字之差,意义却大相径庭。申报意味着是在组织系统内公开财产状况,而公示则意味着向社会公众公开财产状况,由此再延伸两个重大区别:一是申报意味着只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而公示则意味着是社会公众对官员的监督,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二是这种监督只能是偶然的,因为上级不可能经常性地核实官员财产,而公示是公众对官员的监督,公众的人数多、力量大,监督力度大,有可能经常性地核实官员财产,从而让官员不敢隐报、瞒报。 有调查显示,受调查的97%的官员对“官员财产公示”持反对意见,而官员在体制内的博弈力量又很强大,因此,指望“官员财产申报”马上变成“官员财产公示”是不太现实的。但是,此次《规定》删除了对官员财产申报“组织应予保密”的条款,却为我们公民申请公开官员财产状况留下了操作空间。《规定》虽然只规定组织人事、纪检、检察机关因为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官员财产申报情况,但是并没有禁止公民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查阅官员财产申报情况。依据“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得行,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理,公民是有权要求查阅官员财产申报状况的。 更重要的是,官员财产申报情况不再作为“国家秘密”对待,那么从理论上说,公民就有权申请进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等。官员财产状况当然是属于“政府信息”,且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属于“国家秘密”,公民当然有权申请公开。 不过,公民申请官员财产状况公开,在实践上会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相关部门出台一些实施细则。而相关部门则应当从易到难,从个别到多数,逐步有序地促进公民申请官员财产公开。比如,对申报的主体,先从举报腐败官员的举报人逐步放开推进到普通公民;对于应当申请公开财产状况的官员,先从有实名举报的官员,或者民众反映恶劣的官员、重大事故中违法失职的官员开始公开,逐步推行到全体官员。公民获得了依法申请公开官员财产状况的权利,官员财产状况在公民的申请下公开得越来越多,官员财产申报走向官员财产公示就为期不远了! 2010年7月13日 大河报 记者 杨涛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