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履行,近日,濮阳市制定出台了《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巡察工作办法(试行)》,在全市推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巡察制度。
该《办法》共十八条,对专项巡察的对象、内容、程序、方式、范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专项巡察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专项巡察的对象为县(区)、市直单位。专项巡察的范围为市管干部;县直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乡镇党政正职;市直单位重点科室、关键岗位或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巡察的领导干部。
专项巡察坚持问题导向,主要针对某一地区、单位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情况,以及党风政风、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巡察,时间一般为15-30天,情况复杂、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可适当延长。专项巡察组组长不固定,一次一授权,由县级领导干部担任。成员根据巡察内容、对象和要求,采取组织抽调、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同时,还建立了巡察与查办案件协调配合、与干部工作有序衔接、督察督办等制度,有效确保专项巡察的工作效果。
截止目前,5个专项巡察组已对南乐县、台前县、市卫生局和市人民医院、市住建局、市公路局等单位开展了为期半个月的专项巡察。巡察情况已经向被巡察单位进行了反馈,有关问题正在进一步整改和处理。(濮阳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