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近日发出通知重申,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律,严禁驾驶公车。
通知说,近年来,全市各县区、各单位按照中央纪委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私自驾驶公务用车,以致发生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各级、各单位、各企业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充分认识严格按规定使用公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特权思想,按照市纪委《关于规范公务车辆管理的暂行办法》(汴纪发[2008]18号)的规定,带头做到不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自己驾驶公车的,要严格遵守审批程序,明确相关责任,做好登记备案。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对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从严追究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凡因管理不力造成本单位发生私驾公车被查处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