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8日,商丘市监察局对睢阳区城管局局长王建东、副局长周经相等人的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市区南京路北侧金世纪广场西侧道路的清扫工作由睢阳区城市管理局淮河路环卫中队负责,监督检查由该局环卫大队负责。2016年7月17日、18日,睢阳区城市管理局淮河路环卫中队对市区南京路北侧金世纪广场西侧道路清扫时,未按照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标准严格实施,该局环卫大队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上述道路存在大面积泥土,过往车辆造成扬尘污染。
睢阳区城市管理局有关人员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思想认识不高、工作要求不严、工作督查不力,不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市区南京路北侧金世纪广场西侧道路存在大面积泥土,形成扬尘污染。睢阳区城市管理局淮河路环卫中队中队长王海娟、环卫大队负责南京路督查的副大队长周永亮,对此应负直接责任;睢阳区城市管理局分管南京路段环卫工作的副局长周经相,对此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睢阳区城市管理局局长王建东和睢阳区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黄文杰对此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2016年7月18日,经商丘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周经相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王建东行政记过处分;对黄文杰诫勉谈话,并在全市通报批评;责成睢阳区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王海娟、周永亮相应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