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纪委对市直、县(区)直单位和乡(镇)56个“公务灶”进行检查,采取交办、督办和自办方式严查深究,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37人,对其中六起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夏邑县济阳镇党政办主任庄建伟,在负责后勤工作期间,“公务灶”制度不健全,接待台账、派餐单管理混乱,报账手续不全、公示不及时,“公务接待费”列入“其他费用”科目,报销当地营业性餐饮发票7次2310元,违反了“公务灶”管理规定和有关财经纪律。2015年7月,夏邑县纪委给予庄建伟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镇党委书记邵团民诫勉谈话处理。
梁园区谢集镇干部张伟,2014年12月到2015年3月期间,负责接待一公司到该镇考察中原棉花物流项目4次,花费6612元,其中消费烟酒2500元,张伟在超市找发票报销入账,违反了“公务灶”管理规定和有关财经纪律。2015年7月,梁园区纪委给予张伟党内警告处分,对谢集镇党委书记路绪涛提出批评。
睢阳区临河店乡党政办副主任杨海涛,作为公务接待负责人,在“公务灶”管理中台账不健全、无公务接待函违规接待、公示不及时,以招商引资名义购置烟酒和食品14810元,乡财政所副所长朱华德报销入账,违反了“公务灶”管理规定和有关财经纪律。2015年8月,临河店乡政府分别给予杨海涛、朱华德行政警告处分;睢阳区纪委监察局给予临河店乡乡长刘书伟诫勉谈话处理。
宁陵县柳河镇财政所会计周磊,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将镇领导班子成员在“公务灶”加班用餐费用4925元,违规列支到加班费、会议费等科目,违反了有关财经纪律。2015年9月,宁陵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周磊行政警告处分;柳河镇党委书记朱勇批准补贴“公务灶”费用过高,宁陵县纪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睢县西陵寺镇武装部长穆学静,在主抓计划生育工作期间,从睢酒销售有限公司赊购3500元酒水用于公务招待,2015年1月,经镇长徐永杰签字报销入账,违反了“公务灶”管理规定和有关财经纪律。2015年9月,睢县纪委给予穆学静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徐永杰诫勉谈话处理。
民权县花园乡副乡长李福令,2014年到2015年6月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期间,自行安排工作人员,在民权县多家超市14次购买葡萄酒、麻花、花生等土特产送给外地客商,合计花费22000元,以招商引资名义报销入账,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财经纪律。2015年9月,民权县纪委给予李福令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花园乡纪委书记朱秀梅诫勉谈话处理。
通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实施意见》、市纪委监察局《关于规范市直公务餐饮接待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全市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规定,不准打折扣、搞变通。严禁以会议费、办公费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严禁同城接待、超标准接待;不得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公务接待不上烟酒,领导干部不准接受下级单位安排的非公务宴请,不准公款私请;建有“公务灶”的单位,不准报销用于当地接待的营业性餐票。因公务活动上、下级来客需就餐的,均应安排在“公务灶”就餐;因招商引资、节庆等重要接待活动,确需在“公务灶”和财政定点饭店外安排餐饮接待的,需经市、县(区)分管领导批准,按标准接待。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把“公务灶”管理使用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规范公务接待,提升“公务灶”管理水平。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务灶”使用情况、“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分散列支、转嫁费用、掩盖公款吃喝等问题的发生。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问责力度,对违反规定躲进“公务灶”违规公款吃喝的行为,严肃查办、严格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