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完善政务公开中的环境信息公开
2012-05-24 17:57 来源:
     begin-->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被公众所关注,环境信息也越来越为企业所重视。民革中央建议,应该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严谨修改《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完善这一重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民革中央认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也是政府决策符合民意的体现。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主体以“属地”原则为标准。对于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信息,污染企业所在地以及污染损害地各级环保部门均有义务发布;重大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信息,环保部也有义务发布。对于投资项目环境评价结果信息,由项目所有地环保部门发布,也可以由委托实施环境评价的环保部门发布;国家重大投资项目,由环保部发布环评信息。对于环境报告,由实施环境监测的环保部门发布。进一步规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类型,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除了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外,对于环保部门的会议决定、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工作督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及其解决过程与方式、对于在本地建设的项目的环评结果、大气与流域治理方案与效果等均应要求尽可能详细公布。环保部还可以范本的方式公布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要求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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