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滨区纪委监委对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财务股股长朱艳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为强化警示教育效果,驰而不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现将案件通报如下:
经查,湖滨区交通运输局在无发放依据的情况下,对2015年春节期间值班人员10人发放值班补助,共计2800元。另查明,区交通运输局在2014年10月为单位职工购买冲锋衣,所使用资金27105元未从工会经费中支付服装款,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朱艳玲作为区交通运输局财务人员,对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未从规定科目支付服装款等问题,没有制止、纠正或向上级提出书面意见,其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有直接责任。
2018年6月7日,经湖滨区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区交通运输局财务股股长朱艳玲诫勉谈话。
从这起案件暴露的问题来看,个别单位和党员干部在中央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高压态势下,依然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希望全区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典型案例,扎实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明底线、知敬畏、存戒惧。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从案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杜绝“看客”心态,真正做到不踩“红线”,不破“底线”,不越“雷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问题动向,手握纪律戒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要深查细纠,严查快办,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