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11-05    来源:渑池县纪委监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及纪委监委委有关规定,结合纪委监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文的行文规则和文种使用

(一)行文规则。委机关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属于纪律检查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纪委名义行文;属于监察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监委名义行文;属于两者共同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以纪委名义行文。

1.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向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级,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2.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它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先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3.向下级机关行文,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纪委办公室、监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行文。委机关各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与相应机关的内设机构以信函的形式联系工作。

4.向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告知事项、联系工作、商洽业务,用函或者通知相互行文。

5.行文应当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要短。能用电话、电报、便函、网络传输等手段解决问题的,不再印发文件。各种调查报告、典型经验等,一般不以机关文件形式印发;对报送纪委、委的一般性情况报告、督查报告,如无专门要求,可以采用套“小红头”加盖印章形式上报,不再印发文件。

6. 公文的主送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文规则进行。

(1)发送对象为乡镇和县直单位党组织的,普发文件一般表述为: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县管各企业党委(党总支),各人民团体党支部。

(2)发送对象为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的,普发文件一般表述为:)纪委,产业集聚区纪工委,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各垂管单位纪检组(纪委),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委巡察机构

(3)发送对象为乡镇和县直单位党组织及纪检监察组织的,普发文件一般表述为:各乡(镇)党委、纪委,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县管各企业党委(党总支),各人民团体党支部产业集聚区纪工委,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各垂管单位纪检组(纪委)

(4)发送对象为机关各部门、县委巡察机构的,普发文件一般表述为:机关各部门、县委巡察机构。

(二)文种使用。委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有: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其它种类公文和机关制式文书按有关规定办理。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3.通知。适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4.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交流重要情况。

5.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6.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7.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8.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工作、询和答复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9.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二、公文形式、发文字号及其适用范围

纪委、监委文件(含纪委授权的纪委办公室文件和监委授权的监委办公室文件)主要有纪发、纪、纪通、监发、监、纪办、监办、纪组等形式,此外还可以通过《中共渑池县纪委常委会议纪要》《中共渑池县纪委机关办公会议纪要》、纪党、《纪委工作通报》、纪函、监函、纪办函、监办函等形式发布。

(一)《中共渑池县纪委文件》,发文字号为“纪发20×××号”。适用范围:作出贯彻落实纪委、监委和委、人大工作部署的意见、决定,安排一个时期全纪检监察全局性工作,下发具有指导性、政策性、规范性的文件,发布其它重要决定、通知等。

)《中共渑池县纪委文件》,发文字号为“文〔20×××号”。适用范围:纪委名义就人事、财务、编制等有关重大事项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告知事项、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

)《中共渑池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字号为“20x××号”。适用范围: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对下级机关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纪律检查建议、纪检监察建议等

)《中共渑池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字号为“请〔20x××号”。适用范:向上级机关请示工作。

)《中共渑池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字号为“纪通20×××号”。适用范围:以纪委名义通报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重大典型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党性党风方面的先进典型。

)《渑池县监察委员会文件》,发文字号为“监发20×××号”。适用范围:以监委名义向全监察机关传达上级机关和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印发全监察工作部署,颁布监察工作规定,转发监委及领导批示转发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通报重大问题等。

)《渑池县监察委员会》,发文字号为“20×××号”。主要适用于:向市监委和县人大报告工作,呈报政务处分重要案件立案呈批报告、调查报告,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建议。

)《渑池县监察委员会》,发文字号为“请〔20×××号”。主要适用于:向监委请示工作。

)《中共渑池县纪委办公室文件》,发文字号为“纪办20×××号”。适用范围:根据授权,印发纪委关于专项工作的决定事项,转发上级机关的专项工作文件;向纪委办公报告、请示工作,答复下级有关请示事项,印发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纪委办公室名义作出表彰决定;向下级机关通知有关事项,对委机关内部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印发委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等。

)《渑池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发文字号为“监办20×××号”。适用范围:根据权,印发监委就某一项工作的安排意见,转发上级机关的专项工作文件,以监委办公室名义上报或者下发其它工作事项。

十一)《中共渑池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字号为“纪组20×××号”。适用范围:请示干部任免事项、印发干部任免通知等。由纪委组织部代管。

十二)《中共渑池县纪委常委会议纪要》,发文字号为“×届×次”。适用范围:记载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主要精神和研究议定事项。

(十)《中共渑池县纪委机关办公会议纪要》,发文字号为“20×××号”。适用范围:记载纪委监委机关有关座谈会、协调会等会议主要精神和研究议定事项。

(十)《中共渑池县纪委机关委员会》,发文字号为“纪党20×××号”。适用范围: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工作等。由纪委机关党委代管。

(十)《纪委工作通报》,发文字号20××第×期。适用范围:印发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纪委、监委对重要工作情况的通报。必要时,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的讲话可在《纪委工作通报》上刊登。

(十)《中共渑池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渑池县监察委员会》(小红头),发文字号为纪函20×××号或者监函20×××号。适用范围:纪委、监委名义就有关一般事项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告知事项、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中共渑池县纪委办公室》《渑池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小红头),发文字号为纪办函20×××号或者监办函20×××号。适用范围:以纪委办公室、监委办公室名义就有关事项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告知事项、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和答复审批事项,以及向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进行函询。

三、公文的起草、审签和校核

(一)公文起草。原则上由行文主办部门负责,其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由一个部门牵头主办。重要公文的起草,应当由各部门负责人亲自起草或者亲自指导、主持。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1.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完整、准确地体现委机关和领导同志的意图;合理使用文种,符合行文规则。

2.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贯彻上级精神的配套文件,应当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提出具体举措;部署纪检监察系统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6000字,部署项工作或者具体工作任务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向纪委和委的请示、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

3.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要准确、规范。使用简称时,除已规范化的简称外,一般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时间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引用文件应当先引用发文机关名称和文件标题,再引用发文字号;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标点符号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二)公文审签。公文运转前,主办部门应当由机关在编工作人员负责填写公文发文处理签,注明拟稿单位、拟稿人姓名、密级等,处理签中应当简要阐述公文起草的原由、依据、解决的主要问题和下步运转建议等内容。具体审签程序如下:

1.以纪委、监委名义印发的公文主办部门拟稿主管常委(委员)审核→办公室核稿主办部门呈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签书记(主任)签发。

2.以纪委办公室、监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一般由主办部门拟稿主管常委(委员)审核→办公室核稿主办部门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由主办部门拟稿主管常委(委员)审核→办公室核稿主办部门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签书记(主任)签发。

3.规范性文件核稿前应当先履行的程序。主办部门拟稿主管常委(委员)同意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主办部门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主管常委(委员)审核→相关部门会审或商讨(附起草说明、起草依据、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征求意见情况、主要内容等)主办部门根据相关部门会审或商讨意见修改完善→主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提交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审议主办部门根据会议研究意见修改完善(若通过,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议或暂时搁置)。已经委领导审签的文稿,在印发之前行文主办部门应当认真校对,对文稿文字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经校对如需作实质性修改,应当报原审签领导复审。

)公文校核。纪委、监委或者纪委办公室、监委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办公室核文。除特殊情况外,办公室一般不负责审核制式文书、由部门代管文号的公文和设在委机关的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制发的公文。办公室不负责审核公文中文字、标点符号错误,审核的重点是:

1.是否确需行文,是否已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

2.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委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3.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会签并取得一致意见;

4.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5.公文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主办部门协商或者退回修改。

四、公文印刷、发放和报送

(一)公文印刷。机关公文一般在县委文印室排版、印刷,特殊情况下,指定的文印场所排版、印刷。应当规范流程,明确责任,注重时效,提高效率,确保印刷质量和效果,坚决防止在公文印刷环节出现延误和失泄密等现象。

(二)公文发放。以委机关和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主办部门负责发出。主办部门应当确认收文范围,防止漏发、错发以及延误发放等问题;涉及全纪检监察重要工作部署、机关管理制度规定等方面的公文,应当同时报送委领导并发机关各部门。

)公文报送。以委机关名义报送纪委、监委和委、人大的公文,由主办部门商办公室报送。

五、收文办理

公文收文办理的程序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批、承办、督办、反馈等。收文办理应当做到准确、及时、保密、安全。

(一)签收。各室部收到或自行取回的公文,应在取回当日或次日到办公室登记备案。办公室应当对收到的公文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紧急公文签收时间精确到时、分。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号、收文时间、来文单位、来文字号、签发人、标题、密级、紧急程度、印发日期、份数等。

)呈批。由办公室主任综合考虑公文内容、领导分工、部门职责、历史沿革等,提出科学合理的呈送意见,按照呈送意见送有关领导审签。

(四)承办。根据领导指示、批示,办公室及时将公文分类送有关领导同志批示或者阅知,需要办理的,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紧急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根据公文要求的办理时限等要求,坚持即收即办、快签快批,可以在按程序审签的同时通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办公室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五)督办。办公室对委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一一登记,建立办理情况台账,加强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可以采取电话办、发督办通知等方式,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建立办理情况报告制度,办公定期汇总委领导指示、批示意见办理情况,报有关委领导。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由专人负责督办,督办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反馈。公文办理完毕后,需要向文机关反馈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将办理结果按程序报批后及时答复文机关,并将办理情况报办公室。

六、公文管理

 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由办公室和各部门要明确专人统一管理收发的公文,确保管理严格规范。

(一)公文的传输。涉密公文应当通邮政机要通信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二)涉密公文的管理。密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三)公文的备案。根据《中共渑池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5日内由主办部门一式5份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要求向上级机关备案。

(四)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公文应当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按发文机关要求定期清退、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公文。

(五)公文的归档。公文办理完毕,主办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将签批原稿、正式文件一式3份、电子文稿送办公室存档。

七、附则

(一)承担县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工作的委机关部门,参照本细则,加强议事协调机构有关公文的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渑池县纪委 渑池县监察局 关于印发《机关公文格式规范及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渑纪发〔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