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规则》发布一周年之际,本报记者就《规则》的有关问题专访了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
问:哪些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答:依据《规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就以下行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一是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二是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三是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问:哪些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答:依据《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一是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二是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三是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问:为什么要提倡实名检举控告?
答:《规则》明确规定,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属于实名检举控告。实名检举控告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核实调查,有助于开展对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设专章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作出规范,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
问:检举控告人享有哪些权利、义务?
答:《规则》明确规定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一是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二是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三是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四是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五是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六是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规则》明确规定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是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二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三是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四是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五是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规则》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严惩诬告陷害行为,《规则》作了相关的制度安排。一是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界定。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二是明确对诬告陷害严肃处理。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问:通过哪些方式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答: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检举控告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检举控告:一是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二是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三是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四是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五是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我市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方式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