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序、严谨周密的财务管理体系,服务和保障机关各项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和《中共河南省纪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纪委监委机关。
第三条 财务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三)坚持厉行节约、高效服务,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四)保障资金安全,实现财务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严格财政预算,以财政预算统揽机关财务。在充分征求资金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完整、准确、科学地编制财政预算,增强财务管理计划性、规范性、科学性;
(二)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状况,定期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机关各部、室、机关党委、市廉政教育中心、市委巡察机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滞留、坐支、挪用。不得私立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
第六条 机关财务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下,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负责办理具体会计事务,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七条 设置以下会计岗位:基本账户、涉案款物账户、581廉政账户、党费账户、工会账户会计主管、会计、出纳。可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事前审批。
(一)强化请示报告制度,机关经费(人员工资、物业费、水电气暖费、网络通讯费、机要邮费、办公用品及电脑耗材等经常性支出除外)开支必须履行事前申请程序。
(二)机关各部门报销费用前,需按经费开支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签字同意。由各部门经办人填写《安阳市纪委监委机关经费开支事项审批表》。
(三)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学习培训、公务出差前,需提供培训计划通知、函件或相关领导批件,填写《安阳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第十条 公务支付和公务借款管理。
(一)公务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付。纳入《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规定结算。对确因无法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经办人报销时应提供《非公务卡支付情况说明》,经所在部门协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二)办理紧急公务事项,确需借用公款的,要填写《安阳市纪委监委机关公务借款审批单》,由借款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分管或协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
(三)公务借款应在任务结束15个工作日内履行报销程序或归还。借用公款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原因经分管财务的副书记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跨年度。
第十一条 财务审核管理。
(一)经费报销实行财务审核制度。所有报销票据在签批前,应送财务部门予以审核,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签名章。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财务人员有权退回,要求经办人重新整理。经办人必须为在职在编的正式人员,并对经费支出的原始资料、财务凭据等负直接责任,所在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二)使用公务卡刷卡或转账支付时,必须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发票)、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
(三)所有票据需是合法的正式发票,收据及白条不予报销,公务中因个人原因违章的罚款单据不予报销。
(四)签有付款合同或协议的支出款项报销时,要将其作为发票的附件。结算工程款时,要将工程决算书原件作为发票的附件。
第十二条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在履行事前审批程序的基础上,按照金额大小逐级审批原则,报销金额在1000元(含)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的,由秘书长批准;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书记批准;报销金额在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的,提交书记办公会批准(经常性支出除外);报销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由报销部门提交市纪委常委会批准(经常性支出除外)。
第十三条 财务报销程序。
经办人按规定填写相关报销单,将报销部门、报销日期、报销费用明细、附单据张数、金额等要素填写齐全。送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盖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协管领导签字审核后,按照财务报销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一)差旅费报销。报销人须按规定粘贴报销单据,认真逐项填写《安阳市纪委监委机关差旅费报销审批单》。严格按照《安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费报销。严格按照《安阳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培训费报销。严格按照《安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固定资产购置报销。报销人须提供事前审批手续、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合同、发票等票据,按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五)项目付款及结算。办公设备设施(含信息化设备设施)修缮、维护,在付款及结算时,须提供预算批文、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决算报告等资料,按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六)案件经费报销。
1.实行“一月一清账、一案一汇总”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立案审查经费结算期间一般为90天以内(经上级机关批准延长审查时间的除外),初核经费结算期间一般为60天(经批准延长初核时间的除外)。审查组在案件初核与查办期间,无非常特殊情况,办案支出需每月定期报销票据(当月20-25日),超期不再受理,案件结束后,应向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书面通报整个案件费用产生情况。
2.机关办理案件需在廉政教育中心(办案基地)之外谈话、住宿等,由经办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入住并予以结算经费。
3.异地办案所需的办公物品,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统一保障。特殊情况下,异地办案购买急需办公物品,由报销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所在部门协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予以报销。
4.执法执勤用车严格实行一案一派车,结案后及时交还,满3个月需重新申请。使用执法执勤车辆期间,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车辆维修、保养、车辆年检等。因违反交通法规而产生的罚款及车辆安全相应法律责任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5.年末结算时,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应按照办理案件室别、案件名称,分别统计案件经费支出情况,报委领导审阅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财务管理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以机关名义探望病人,慰问特困军转干部、贫困户、驻村干部等,购买慰问品或送慰问金,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需要订阅业务资料的,需填写《安阳市纪委监委机关经费开支事项审批表》,将资料名称、发放范围、数量、金额填写清楚。
第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被市委组织部或上级有关部门抽调到市外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报销时填写《安阳市纪委监委被抽调工作人员出差审核表》,经抽调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按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市纪委监委财务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代表市纪委监委机关对市委巡察办和安阳市廉政教育中心的财务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第十九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活动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规。
(三)单位资产管理情况。
(四)是否存在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机关财务实行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市纪委监察局机关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安纪办〔2015〕49号)和《关于印发<市纪委监察局机关财务管理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安纪办〔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