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安,男,汉族,1957年10月1日出生,后河镇人,高中文化程度,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3月至2003年11月任后河镇堤口村村委会主任,2003年11月至2012年5月任后河镇堤口村支部委员, 2012年5月至2018年5月任后河镇堤口村村委会主任。
经审查,2015年7月10日,后河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将69.32704万元征地资金拨付至后河镇堤口村会计陈某某邮政银行账户。2015年8月15日,陈某将其中50万元转账至陈国安邮政银行账户,由陈国安负责管理。陈国安利用职务便利,于2015年8月27日将其中的10万元以月息1分的利率贷款给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将其中的9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对卢某某的债务。后陈国安将其挪用的资金用于村务支出。
陈国安作为原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19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已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中共内黄县纪委常委会2021年5月8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国安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