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至15日,李水涛违反有关规定接受三家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到福州黄褚林、宏琳厝、古山风景区、厦门鼓浪屿和永定土楼等景点旅游。旅游期间产生的门票、食宿费、车辆燃油费、通行费等各项费用13697元,全部由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 2020年12月,李水涛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