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滑县纪委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纪委机关车辆使用管理,依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中央、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纪委机关车辆管理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科学统筹、集约保障、有序调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纪委机关车辆按用途划分为应急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第二章 车辆使用范围
第四条 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为处置机关紧急突发情况,陪同县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应急公务活动出行,其他应急和重大公务活动需要等。
第五条 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范围为执纪审查取证、现场勘查、初核,县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带队集体调研,押解涉案对象及相关涉案人员,押解涉案款物和有关案件、信访、审理、巡察等机密文件资料,与执纪审查相关的其他工作需要和重大公务活动需要等。
第六条 机关车辆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变相超编、超标配备车辆;严禁以任何理由用于其他非公务和非执纪审查活动;严禁固定给个人使用;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机关车辆的日常管理、调度派遣和维修保养。
第八条 委局领导、各部门用车,应填写派车单,由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统一进行调度派遣。
第九条 机关现有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求时,由使用部门申请,经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负责联系租车。
第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办公室组织统一时间在指定地点维修保养,车辆驾驶员、办公室具体负责人需共同在维修单上签字,并报分管办公室领导签批。如遇抛锚等特殊紧急情况,必须电话请示办公室负责人员后,方可维修。私自维修的,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机关车辆在指定加油站点加油。因外出无法在定点加油站加油时,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车辆所配加油卡只能对本车加油,不得外用。一经发现加油卡为其他车辆加油的,正式人员停车待岗,劳务派遣人员终止劳务合同。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车辆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位驾驶员相对固定车辆,负责车辆的驾驶、维修保养、安全等工作。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交通法规及相关法规制度。
第十四条 驾驶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准擅自代表单位履行公务,不准假借单位或领导名义办私事、牟私利;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准打听、泄露信访举报、案件情况和其他工作秘密。对违反工作纪律或保密纪律的,正式人员停车待岗,劳务派遣人员终止使用劳务,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驾驶员要模范遵守交通法规,因违法违规被执法部门处罚的,由驾驶员个人负担,委局机关不予报销;严禁酒后驾车,工作期间发现驾驶员饮酒的,一次责令写出检查;两次停车待岗两个月;三次正式人员停车待岗,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劳务派遣人员终止劳务合同。因酒后驾车造成违章或交通事故者,按交警部门有关规定处理,正式人员停车待岗,给予纪律处分,劳务派遣人员终止劳务合同。
第十六条 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不准私自出车。无派车单或私自出车的,发生一次责令写出检查,两次停车一个月。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全额赔偿机关损失的部分,正式人员停车待岗,劳务派遣人员终止劳务合同。
第十七条 驾驶员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将车转交他人驾驶的,停车待岗一个月;因交他人驾驶造成违章或交通事故被罚的,按交警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处罚费用驾驶人自理。情节严重的,正式人员停车待岗,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劳务派遣人员终止劳务合同。
第十八条 用车结束后,驾驶员应立即返回单位,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员,不得私自在外停留或办私事。无出车任务时,应集中在驾驶员值班室等待任务,保证随叫随到。年内发生一次脱岗误车,给予口头批评;发生两次责令写出检查并在单位全体会检讨;发生三次者正式人员停车待岗,劳务派遣人员终止劳务合同。
第十九条 驾驶员下班、无出车任务或请假、公休日时,一律将车辆停放在机关院内指定停车位置,否则,造成损害或丢失的,由驾驶员全额赔偿。特殊情况需在外停车的,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员同意。驾驶员请假和法定节假日,要将车钥匙交办公室保管。
第二十条 驾驶员被停车待岗期间工资停发。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每年组织委局领导、各部门人员对驾驶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在委局机关进行通报。对考评满意率较高的给予经济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本人月平均工资。连续两年满意率最低的,正式人员停车待岗,劳务派遣人员终止劳务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