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纪委,县监委派出乡(镇)监察办公室:
现将《濮阳县乡(镇)纪检监察问题线索管理办法(试行)》、《濮阳县乡(镇)纪检监察办案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濮阳县纪委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濮阳县乡(镇)纪检监察
问题线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乡(镇)纪检监察问题线索监督管理,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及省、市、县纪委监委案件线索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乡(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题线索是指应该由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受理的或者县纪委监委分办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 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对问题线索要实行统一管理、集体研判、规范审批、程序办理、严格保密、期限办结、及时备案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应确定专人对问题线索进行管理。线索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问题线索进行登记、汇总及保管;
(二)对重要案件及乡(镇)党委管理的中层正职问题线索进行分类登记,并向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三)对重要案件及乡(镇)党委管理的中层正职问题线索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并向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报送;
(四)负责建立和维护重要案件及乡(镇)党委管理的中层正职问题线索台账和数据库。
第五条 问题线索管理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应严格填写《案件线索受理登记表》并附相关问题材料(信访件),按程序向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汇报并登记备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搁置、擅自处理。
第六条 问题线索管理人员接到案件线索后,应当逐件录入《案件线索台账》,对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尚未批办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提请召开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会议进行问题线索研判,《填写问题线索办理表》,经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审批后,交承办人办理。
第七条 承办人接到案件线索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办理,并做好问题线索保密、保管、归档工作。根据问题线索反映的具体情况,经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集体研究,对乡(镇)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经乡(镇)纪委书记审签,对非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经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监委分管(协管)领导审批后,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涉及到乡(镇)党委管理的中层正职,要将处置结果报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八条 对办案中发现的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经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审签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原件及信访材料报送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并建立问题线索受理与报送台账。
第九条 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每月23日前对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建立问题线索台账,报送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十条 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收到《关于建立乡(镇)纪检监察片区协作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六类疑难复杂案件线索后,根据《关于建立乡(镇)纪检监察片区协作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疑难复杂案件线索转交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办理,并做好线索登记,建立疑难复杂案件线索管理台账,并及时报送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十一条 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要定期对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长时间未能得到办结的问题线索要进行重点督导,协调指导,动态管理,限期办结。
第十二条 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对问题线索初核后立案审查(调查)的,严格按照乡(镇)纪检监察规范模拟卷宗中的流程文书办理立案审查(调查)审批手续,明确专人管理,建立立案审查调查登记台账,在作出立案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录入案件监督管理系统,立案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立案审查调查台账报送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十三条 问题线索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接收、管理、移交问题线索的;
(二)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重要问题线索内容、与信访人、被举报人私自联系会见的;
(三)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在重要问题线索移送、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对重要问题线索报送、移交不及时的;
(二)对受理、转办、交办问题线索,未按规定调查处理或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
(三)对县纪委监委责成立案案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
(四)拖延、干扰或阻碍重要问题线索上报的;
(五)漏报、瞒报重要问题线索,甚至故意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材料的;
(六)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包庇袒护,被上级机关发现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线索后发生“拖、瞒、压”等情形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该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