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纪检监察干部“十带头”“十不准”规定
2020-11-18 14:52 来源: 范县纪委监委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转变作风,自觉接受监督,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打造一支让党放心,群众信赖的执纪铁军。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制定纪检监察干部“十带头”、“十不准”规定,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遵照执行。坚持“十带头”,牢固树立标杆意识

(一)带头讲理想信念;

(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带头遵守党章党规;

(四)带头遵纪守法;

(五)带头秉公执纪;

(六)带头廉洁自律;

(七)带头抵制不正之风;

(八)带头接受监督;

(九)带头忠诚干净担当;带头做全面从严治党的表率。

二、遵守 “十不准”,切实强化纪律观念

(一)不准有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二)不准越权插手案件处理、说情打招呼;

(三)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

(四)不准私自处理案件线索,压案不报、瞒案不查;

(五)不准跑风漏气、泄露秘密;

(六)不准利用纪委的旗号搞特权、办私事;

(七)不准无组织无纪律、不请示不报告;

(八)不准参与工程、经商等经济活动;

(九)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

(十)不准发生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

三、严格落实责任,着力打造纪检铁军

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要对照“十带头”“十不准”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实施量化考核,进一步树牢纪检监察干部的标杆意识和纪律观念,切实增强坚持“十带头”和遵守“十不准”的自觉性。县纪委监委将通过明察暗访、受理信访举报等多种形式,不打招呼,不定时间,开展常态化检查,对违反“十不准”规定行为,将按照相关党纪法规要求,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责任编辑: 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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