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纪委监察委网站
四人合谋骗低保,党纪国法岂能容。
不义之财莫伸手,得不偿失终身悔。
【典型案例】
2011年10月,清丰县巩营乡马吉村党支部书记刘海勃在办理该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过程中,未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进行办理。利用职务便利,同该村村委主任马根习、会计马国英、妇女主任王瑞钦,在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情况下,为每人亲属各办理一个低保指标,四人共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24519元。刘海勃等四人身为中共党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违规为其家人办理低保,骗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2017年9月11日,刘海勃、马根习、马国英、王瑞钦因犯贪污罪,分别被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2017年11月8日,经清丰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海勃、马根习、马国英、王瑞钦开除党籍处分。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清丰县纪委监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