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档案日的由来
2007年11月,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ICA成立60周年纪念日,ICA全体成员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
每年的6月9日是我们档案工作者的节日,也是做好档案宣传,扩大档案影响力的一个重要时间节点。今天,就让颍上档案带着大家一起学习新《档案法》吧!
引 言
2003年5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档案局考察时指出,档案工作要走向依法管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下称“新《档案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三个走向”重要论述的精神实质,为新时代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走向开放
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体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进一步为档案的开放和利用提供便利条件,增加档案馆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为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等方面的规定。
新《档案法》充分体现了档案事业开放性的要求。
面向社会开放档案
一是缩短档案封闭期限,新《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将档案封闭期限的阈值由原来的“三十年”改为“二十五年”。二是拓展档案开放主体范围,原《档案法》规定档案开放主体是“国家档案馆”,新《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将其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三是扩大档案开放门类范围,新《档案法》新增了“教育”类档案,进一步扩充了可提前开放的档案门类。
面向世界开放档案
新《档案法》第二十八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修改为“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这一修改扩大了档案利用的主体范围,为外国公民利用我国档案提供了便利,不仅体现了档案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的理念,也反映出我国档案事业开放、包容的发展理念。
走向现代化
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新《档案法》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章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推进电子档案系统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鼓励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电子档案移交、接收与长期保保存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推动数字资源共享利用
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走向依法管理
新《档案法》列举出监督检查的6类事项,对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手段及应当遵守的规则作出明确规定。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举报档案违法行为的权利,要求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此外,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扩充,根据档案工作实践,对给予处分和处罚的事项进行了局部调整,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数额幅度,增加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明确监督检查事项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完善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赋予举报违法行为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