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纪委出台“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规范责任追究
2015-10-15 11:19 来源:

 

        为进一步推动“两个责任”有效落实,规范责任追究行为,切实加强源头预防和防治腐败工作。近日,清丰县纪委监察局出台印发了《清丰县纪委“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一案双查”是指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事实,又要查清发案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了“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对象为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同时明确规范了“一案双查”线索由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机构统一管理。凡是启动“一案双查”的案件必须由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机构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纪委常委会审定后,按程序办理。根据办法要求,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一案双查”:(一)不讲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四风”问题突出或顶风违纪,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三)区域性、系统性贪腐案件和严重违纪问题高发频发,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纠正的;(四)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五)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政治生态恶化、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六)为官不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接受监督、不回应群众关切、不认真整改突出问题的;(七)其他应当实施“一案双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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