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全市优秀退役军人表彰和干部作风大整顿第六次督查通报会召开
▲监察法释义: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原则
▲清风时评:纪律建设与时俱进 制度笼子越扎越紧
▲简讯四则
▲廉政故事:管仲以审计促廉政
【廉政要闻】
●全市优秀退役军人表彰和干部作风大整顿第六次督查通报会召开
8月1日上午,全市优秀退役军人表彰和干部作风大整顿第六次督查通报会召开。
市委书记周斌在会上讲话,市长张雷明主持会议,市委副书记葛巧红、市政协主席段玉良等在平的市级领导出席会议。
周斌指出,转业对军人来说只是战场的转换,全市广大退役军人转业不转志、退伍不褪色,在新的岗位上依然展现军人风采,展示忠诚奉献品格,尤其是此次受表彰的优秀退役军人,始终保持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优良传统,在不同岗位上争当排头兵,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希望全市退役军人继续展示不忘初心、奉献社会的优秀品质,在对党绝对忠诚、干事创业、引领群众、维护稳定等方面争做表率,在我市综合实力高质量重返全省第一方阵进程中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准确把握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用心用情用力、同心同向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让军人成为社会最尊崇的职业。
周斌强调,全市干部作风大整顿突出重点领域严查重惩,形成强力震慑,以作风建设小切口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大变化,平顶山迎来了近年少有的好局面、好形势、好态势。事实证明,作风问题抓和不抓大不一样,小抓大抓也大不一样,只有动真格打硬仗,才能扫除顽瘴痼疾,取得人民满意的实效。
周斌强调,要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融入全面从严治党、惩治作风顽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决反对和纠正好人主义。一要始终奔着问题去,防止好人主义回避矛盾、掩盖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凡是对问题“不敢说”“不愿说”“不去说”“不全说”,造成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效果不好的,坚决追究责任。二要紧盯问题改,防止好人主义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凡是被通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要求迅速整改到位;凡是通报过的问题,各级各部门都要深刻反思、仔细对照、认真整改。三要突出标本兼治,防止好人主义拖延改革、贻误发展。要从体制机制上改革创新,聚焦阻碍行政效能的堵点难点,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破解顽瘴痼疾。
葛巧红宣读表彰决定。
两家被通报单位的负责人作检讨发言。
会后,周斌与市委常委、秘书长杨克俊,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李建民会见了作风大整顿督查组成员,对大家的过硬作风、担当精神和吃苦耐劳品质给予充分肯定,希望大家进一步改进方法、加大力度,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持续发力整顿作风顽疾,不断提升作风大整顿的质量和效果。(平顶山日报社 孙鹏飞/文 牛智广/图)
【理论视角】
●监察法释义: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原则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本条是关于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原则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对监察事项的一般管辖原则做出补充,使监察事项能够实事求是、高效地得到办理。
“指定管辖”,是指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察事项的管辖机关。“报请提级管辖”,是指监察机关因法定事由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原本属于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指定管辖原则。一方面,对于原本属于自己所管辖的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指定给所辖的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比如,省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本省内的某个市级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指定管辖,体现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同时也能够增强工作灵活性。进行指定管辖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在指定时上级监察机关要予以通盘考虑。比如,上级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比较饱满,而下级监察机关的人员和能力又足以承担移交给其办理的监察事项,为尽快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另一方面,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自己所辖的其他监察机关管辖。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1)地域管辖不明的监察事项。比如,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由分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监察对象共同所为,可以由上级监察机关指定其中一个下级监察机关将有管辖权的监察对象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交由另一个下级监察机关管辖。(2)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不适宜或者不能办理某监察事项。比如,为了排除干扰,上级监察机关可以指定该监察机关将该监察事项交由其他监察机关办理,以保证监察事项能够得到正确、及时处理。
第二款规定的是报请提级管辖原则。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一般管辖的分工,尽全力管好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但是,当监察机关考虑到所在地方的实际情况,以及本机关的地位、能力,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实属重大、复杂,而尽自己力量不能或者不适宜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监察机关认为有重大影响、由上级监察机关办理更为适宜的监察事项;(2)监察机关不便办理的重大、复杂监察事项,以及自己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监察事项;(3)因其他原因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重大、复杂监察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上级监察机关进行指定管辖,要根据办理监察事项的实际需要和下级监察机关的办理能力等因素确定,不能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一概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当“甩手掌柜”;也不能不顾实际情况进行指定,造成下级监察机关工作上的混乱,影响监察实效。(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清风时评】
●纪律建设与时俱进 制度笼子越扎越紧
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除了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以外,此次会议还有一项议题引人注目: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事实上,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条例》经历的第二次制度创新,其脉络十分清晰——《条例》于1997年试行,经过修订后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党的十八大后形势的发展,其中不少条款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因此,在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这也是现行的版本。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提出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的新要求,并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今年2月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中,明确将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作为完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的重要内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的《条例》审议稿摆在了中央政治局会议桌上。
这次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条例》,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提高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务实举措。
——进一步突出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2015年修订的《条例》将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为“六项纪律”,其中政治纪律居于首位,凸显其重要性。此次会议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是强化、也是深化。
——推进纪法贯通、纪法协同。2015年修订的《条例》针对“纪法不分”这一突出问题,提出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等原则。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监察法颁布实施,必须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
——强调巩固发展、标本兼治。2015年修订的《条例》集中体现了当时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例如,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违纪条款,等等。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必须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在建章立制、标本兼治等方面下大气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观水有术,必观其澜。”换上“望远镜”,把视线放得远一些,不难发现,这只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法规制度建设“浪潮”中的一朵“水花”。据统计,党的十八大至十九大期间,制定修订中央党内法规90部,国家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数量亦不在少数。其中,有的是与时俱进进行修订,例如,2015年8月,党中央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进行修订,两年后的2017年7月,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有的是创制新的法律法规,如已经颁布实施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规制度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丰富、日趋完善。
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必须落到制度上,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制度有了、规矩立了,关键在抓落实、重执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推动“不敢”“不能”“不想”。(中国纪检监察报 闫鸣)
【简讯】
●7月28日,高新区纪工委为全区350名村干部上了一堂专题廉政党课,讲解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任务,并结合近年来查处的村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深入分析,要求村干部吸取教育,引以为诫,警钟长鸣,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7月31日,市住建局纪委召开局纪检监察系统集中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座谈会,会上集中学习了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材料,观看了纪录片《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并进行了交流讨论。
●7月31日,新城区纪工委召开纪检监察系统以案促改组织生活会,参会人员围绕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担当尽责、作风纪律等方面进行了深刻的自我查摆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实际行动落实以案促改工作要求。
●8月1日,石龙区召开全区纪检监察系统以案促改警示教育会,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再教育、再警示,对纪检监察系统以案促改工作进行再要求、再推进,确保以案促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廉政故事】
●管仲以审计促廉政
管仲,名夷吾,字仲,亦称管敬仲,史称管子,春秋时期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经济改革家和贤相的典范。他在齐国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方面的改革,使齐国实力大振,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的第一霸主。作为有远见卓识的大政治家,管仲的廉政监督思想对后世治国理政、整饬吏治产生了深远影响。
管仲高度重视审计监督,认为崇俭节用就必须量国费、查财用,对国家财政收支活动依法进行全面考核和审查,以防止官吏徇私舞弊、贪污浪费,规避财务风险,保持从政清廉,并由此提出了“明法审数”的审计监督思想。这条思想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计人员必须了解法律、懂得法律,要依照国家所颁定的法令和规章制度去办事,遵守法纪,维护法律的尊严;二是审计人员须熟悉、清楚国家财政收支实际情况以及财政出入之数,据此进行财政收支的审查考核,防止违法违纪行为或责任性差错的发生。“明法审数”作为一条重要的审计原则,成为当时政府审计监督的重要标准与规范,也被后来历朝统治者所借鉴沿用。
【清风语韵】
●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矩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 ——管仲《管子·七臣七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