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复审复核工作程序如下: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政务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