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纪委监委关于6起醉驾典型案例通报
2024-08-13 09:33 来源:
平顶山纪检监察网站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持续深入纠治“四风”,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党员干部带头遵纪守法,不断增强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坚决遏制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现将2023年查处的6起党员干部醉驾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汝州市蟒川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科科长周平醉酒驾驶问题。
2022年7月22晚22时30分许,周平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周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2023年4月18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3年12月,周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二、汝州市煤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第三党支部党员曹利杰醉酒驾驶问题。
2021年9月13日22时25分许,曹利杰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曹利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7mg/100ml。2021年12月28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曹利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3年9月,曹利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三、汝州市汝南街道下陈村党员杨新红醉酒驾驶问题。
2023年4月22日19时45分许,杨新红酒后驾驶皮卡车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型汽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新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16mg/100ml。2023年5月29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新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3年7月,杨新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四、汝州市夏店镇上鲁村党员尹增强醉酒驾驶问题。
2022年9月2日22时30分许,尹增强酒后驾驶面包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尹增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43mg/100ml。2023年1月19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尹增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3年4月,尹增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汝州市王寨乡尚寨村党员邵江伟醉酒驾驶问题。
2021年8月28日13时许,
邵江伟酒后驾驶
轻型普通客车刮擦到停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
;
14时25分许,车主报警后,交警上门对邵江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邵江伟辩称自己不是驾驶员,并在交警离开后又饮用一茶杯白酒。约30分钟后,交警确认邵江伟驾驶员身份进行抽血鉴定,邵江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
2022
年
6
月
29
日,
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邵江伟
犯
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
3
年
1
月,
邵江伟受到
开除党籍处分。
六、汝州市环卫公司党支部党员刘建伟醉酒驾驶问题。
2022年5月19日21时许,刘建伟醉酒驾驶多用途货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刘建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45mg/100ml。2022年11月18日,安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建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1月,刘建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驾醉驾归根结底是思想作风问题。上述6起典型案例,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之心,甚至认为酒驾醉驾是小事,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不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还受到党纪处分,代价极其沉重,教训极其深刻。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引以为戒,深刻吸取教训,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后果,时刻绷紧纪律之弦,切实把纪法要求转化为行动自觉,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自觉维护党员、公职人员良好形象。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力度,举一反三、抓早抓小,引导其从思想上行动上杜绝酒驾醉驾行为,不断增强纪法意识。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始终保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常态化开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饮酒问题监督检查,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协作配合,要把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饮酒问题,与整治“酒杯中的奢靡之风”一并实施,既查当事人,又查同车、同桌人;既查组织者,又查参与者;既查酒后违规驾驶问题,又查饮酒背后隐藏的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四风”问题,强化警示震慑,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持续释放常抓常管、长管长严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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