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 鲁山县纪委监委 机关考勤、请销假及公务外出报告制度
2020-10-29 15:52 来源: 鲁山县纪检监察网站

为了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维护好机关良好工作秩序,促进机关作风建设,结合委机关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机关考勤制度

1、机关实行考勤制度,每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离岗。
  2、机关人员上班应自觉到办公室签到,其他同志不得代签。因出差、开会、加班和外出办案无法签到的人员,应事前(特殊情况可事后)告知办公室,不在信用联社院内办公的部室由相关部室主任负责在本部室签到,并每周五下午下班前送到办公室进行汇总。

3、签到时间为上午8:00前签到,夏季下午3:00前签到,冬季下午2:30签到。签到时间过后,由办公室考勤人员收好考勤表,迟到者必须主动到考勤人员处补签,否则视为旷工,办公室应每天将签到表交分管机关的常委存阅,每月在机关全体会上通报。

4、办公室主任要适时抽查各部室出勤情况,对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5、办公室每月统计出勤情况,上报主管机关的副书记存阅。
  二、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和产假等。

1、事假: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确因有事必须在工作期间处理的,可请事假。

2、病假: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的,视为病假,否则,视为事假。

3、婚假:机关工作人员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1天(含3天法定婚假)。

4、丧假:机关工作人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死亡的,准丧假3天。直系亲属在外地死亡的,另外酌情增加路程假。

5、产假:女干部职工生育时,准产假90天(含产前15天),执行国家晚育政策(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符合政策生育的为晚育)的增加产假90天,共180天。

6、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

(二)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凡因以上原因需请假的,到办公室领取统一印制的请假条。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由部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由部室主任、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主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

(三)注意事项

1、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

2、请假手续审批后要交办公室统一留存备案。

3、请假期间,需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4、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需延长假期的,仍按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四)处理规定

1、请假期间,如因工作安排不妥,出现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2、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擅自离岗外出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期满不销假的,予以通报批评。

4、请病假3天以上的,要出具县级以上医疗诊断证明;一次性请病假15天以上的,要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住院证明。病假期间工资计发:(一)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原工资、补贴照发。(二)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扣发纪检办案津贴和科级领导的通讯补助。(三)工作人员全年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取消当年年终奖金。

5、事假期间工资计发:(一)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补贴照发。(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扣发纪检办案津贴(10元/日)。(三)机关工作人员全年连续事假或累计事假达到2个月的,取消当年年终奖金。

6、凡旷工15天以内的,按旷工天数扣发工资、补贴;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比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辞退。

三、公务外出报告制度

1.为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实行机关人员离开单位公务外出报告制度(含案件调查、取证、开会等,下同)

2.委班子成员工作日公务外出需向纪委书记报告。

3.各室负责人工作日公务外出1天的须向分管常委、委员报告;外出2天以内(含2天)的须向分管副书记报告;外出2天以上的须向纪委书记报告。

4.各室工作人员工作日公务外出半天的须向室负责人口头报告,外出1天的须向室负责人报告;外出2天以内(含2天)的须向分管常委、委员报告;外出3天以内(含3天)的须向分管副书记报告;外出3天以上的须向纪委书记报告。

5.公务外出1天以上(含1天)时,须填写《公务去向登记表》,并在办公室备案;公务外出时要保持通讯畅通。

四、其他事项

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五、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责任编辑: 杨朝辉
  • 版权所有:中共鲁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鲁山县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