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峡县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来源: 西峡县       发布时间:2020-05-06 19:05 
  

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河南省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及市纪委监委、县委等有关规定,结合县纪委监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行文规则

委机关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属于纪律检查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县纪委名义行文;属于监察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县监察委名义行文;属于两者共同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以县纪委名义行文。

(二)向上级机关的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报其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向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级,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三)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可同时向下级机关发送;向上级机关的报告,一般不下发。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事一文,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它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先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四)向下级机关行文,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办公室名义,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行文。委机关其他部室不得以部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以套“小红头”加盖印章或者信函等形式联系工作。

(五)向平行机关和不相互隶属机关告知事项、联系工作、商洽业务,用函或者通知相互行文。

二、公文文种使用

委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有: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其他种类公文和机关制式文书按上级纪委监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适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交流重要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纪要。适用于记载重要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三、公文起草

(一)公文的起草,原则上由文件主办部门负责,其中涉及机关两个以上部室时,由一个部门牵头主办。

(二)重要公文的起草,应当由委领导亲自指导、主持。

(三)起草公文应当做到: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完整、准确地体现委机关领导的意图;合理使用文种,符合行文规则;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达准确,文字精炼,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贯彻上级精神的配套文件,应当结合本机关实际提出具体举措。

四、公文运转和审签

公文运转和审签由主办部门负责,要严格按照程序,逐级办理,一般不得越级审签。特殊情况下确需越级审签的,应当先电话报请越过的领导同志批准,再事后补签。除机关主要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将公文文稿不经协管、分管领导审签直接呈报主要负责人。

(一)核稿。公文运转前,主办部门应当由机关在编工作人员负责并填写公文拟文处理签,注明拟稿人、拟稿时间、运转建议等,送办公室核稿。公文文稿经办公室核稿后,返回主办部门,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签发。其中,规范性文件等重要文稿应当制定起草说明,说明公文起草的原由、依据、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等。

(二)审签。以县纪委监委名义,报送上级纪委监委和县委、县人大的公文或者印发乡镇、街道、县直单位党组织的重要公文,层报至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发。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印发的其他公文,层报至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签发。以县纪委监委名义下发的小红头或白头文稿,层报至协管常委(委员)签发。

(三)校对。已经委领导审签的文稿,在印发之前,文稿主办部门应当认真校对,对文稿文字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经校对如需作实质性修改,应当报原审签领导复审。

(四)印刷。机关公文应在机关文印室排版、印刷,由机关代拟、以县委等名义制定的公文,报办公室备案后,在县委文印室印刷,坚决防止在公文印刷环节出现延误和失泄密等现象。

(五)发放。以委机关名义印发的公文,由主办部门商办公室安排发出。主办部门应当加强与办公室的联系沟通,确认发文范围,防止漏发、错发以及延误发放等问题。

(六)报送。以委机关名义报送上级纪委监委和县委、县人大的公文,由主办部门商办公室报送。必须认真执行公文报送的各项规定,严格报送程序、格式要求、报送渠道等事项。

五、收文管理

公文收文办理的程序主要包括公文的登记、呈批、承办、督办、反馈、归档等。收文办理应当做到准确、及时、保密、安全。

(一)登记。办公室应当对收到的公文进行详细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号、收文时间、来文单位、来文文号、签发人、标题、密级、紧急程度、印发日期、份数等。机关其它部室收到的通过上级对口部门传递的公文,统一报办公室登记。其中,对于涉密文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要求,进行专门登记和保管。

(二)呈批。办公室收到上级部门公文后,要及时填写机要文件处理签,报分管领导提出科学合理的拟办意见,呈主要领导审签。机关其它部室收到的通过上级对口部门传递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室统一呈领导审签,对于时效性要求高的紧急工作,由收文部室直接报分管领导提出处置建议,呈主要领导审签或口头请示后,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快速处置,办理完成后及时向办公室备案。

(三)承办。根据主要领导指示、批示,由办公室将公文送达有关领导阅知,需要办理的,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

(四)督办。办公室对委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一一登记,建立办理情况台账,加强跟踪了解,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向有关委领导报告办理情况。

(五)反馈。公文办理完毕后,需要向来文机关反馈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将办理结果按程序报批后及时答复来文机关,并将办理情况报办公室。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和领导指示、批示意见,一事一对账、一件一归档、一批一报告。领导指示、批示的重要事项要专项报告。

(六)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党政机关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移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六、附则

(一)承担县委、县政府议事机构办公室工作的委机关部室,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加强议事机构有关公文的管理工作。

(二)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