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桐柏县纪委 桐柏县监委
贯彻落实《关于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工作日
禁止饮酒的规定》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关于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工作日禁止饮酒的规定》,经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一、具体要求
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严禁在工作日饮酒(包括白酒、红酒、黄酒、啤酒以及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二、检查方式
不定时间、不定范围,要求被抽查的同志到指定地点,接受测酒检查。
三、监督管理责任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层分级管理,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监督管理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和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监督管理分管部室、联系乡镇纪(工)委和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巡察办主任监督管理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巡察组组长监督管理本组工作人员;乡镇纪(工)委书记监督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机关部室和派驻机构负责人监督管理本部门工作人员。
四、处理措施
(一)对个人的处理
1.凡是发现工作日饮酒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限1个月内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2.工作日中午饮酒的、组织酒局的、因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领导干部参与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3.对未按要求接受测酒检查的人员,须写出情况说明,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干部监督室对情况说明进行核实,对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按违反政治纪律处理。
(二)对领导的问责处理
1.单位或部门有违反规定、被处理1人的,给予负责人诫勉谈话,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
2.单位或部门有违反规定、被处理2人的,给予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分管领导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管领导党内警告处分。
3.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未接受检查人员的情况说明把关不严的,视情节给予处理。
五、附则
1.本规定中的纪检监察干部,包括桐柏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巡察机构工作人员,乡镇纪(工)委工作人员,以及以上机关、机构、单位借调的工作人员。
2.本规定中的工作日,指工作日全天24小时,包括承担有工作任务的节假日。
3.本规定中的单位,指乡镇纪(工)委、巡察机构;部门指委机关各部室、派驻机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桐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桐柏县监察委员会
202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