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副书记、常委(委员)请假要经书记批准;室(部)负责任人请假经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时间超过5天的报请书记批准。
2.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含半天),由室主任批准,半天以上经协助分管常委(委员)批准,2天以内由分管副书记批准,2天以上由分管机关副书记(常务)批准。
3.凡请假一天以上的人员事先必须写好请假审批单,由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备案。
4.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口头请假,一天以上由本人写请假条,委托他人交有关领导审批备案。在回单位上班的当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对未按规定先离岗后请假的视为旷工。
5.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员回单位应及时销假。
6.请销假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督查,一律列入考勤登记,考勤情况作为对个人工作评优、评先的一项重要内容。
7.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按照县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