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纪委监委机关印章管理制度
来源: 南召县       发布时间:2020-11-05 16:11 
  

1.县纪委、县监委、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的印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严防丢失和滥用。未经委领导批准,不得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存放使用印章,须按程序办理

2.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发出的公文以及填报的报表、审批表等,使用县纪委、县监委印章;一般性的介绍、证明、便函等材料,原则上使用县纪委办公室印章;审查调查格式文书用印以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县纪委、监委印章,需经书记或书记授权的副书记同意;使用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印章,需经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同意。

4.印制文件使用印章按照《县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审查调查格式文书使用印章,依据格式文书签批表办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特殊情况的临时调整由相关协助分管用印室(部)的常委(委员)负责办理。

6.其他情况下使用印章需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根据许可权限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

7.机关其他室(部)印章使用,由各室(部)分管常委审核并报分管副书记签字批准。

8.县纪委监委牵头成立及挂靠在机关各室(部)的临时机构、专项工作组印章,由相关室(部)负责管理,并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使用。

9.启用新印章时,旧印章应按规定收回,按规定需要销毁的统一销毁。

10.凡出现私盖印章造成后果的或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要按照印章管理和使用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