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他人的事不要做
来源: 内乡县       发布时间:2025-08-20 09:08 
  

今天 梳理了

有关诬告陷害的党纪法规

防止无知无畏“踩坑”

帮助谨言慎行“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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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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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重点提示

诬告陷害与错告的区别,关键在于控告人、检举人、证人作为告发人有无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中诬告陷害是控告人、检举人、证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被反映的监察对象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而错告是控告人、检举人、证人认为自己反映的问题是真实情况,只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没有陷害他人的故意。


02


哪些行为属于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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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风捉影、臆断编造、危言耸听、到处散布、恶意举报。有的因不合理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而捏造事实,陷害、抹黑、诋毁他人;有的干部在干事创业、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触碰了他人的“奶酪”,遭到打击报复……


重点提示

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这种行为要坚决制止。


相关条款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十一条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03


诬告陷害他人将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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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控告是党员、群众的权利,如果只为了一己私利或泄私愤,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泼脏水”“抹黑”,将会受到严肃查处,还有可能会“吃官司”。


重点提示

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以外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诬告陷害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检举人、证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诬告陷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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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如何治理诬告陷害行为?

严查诬告陷害、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是规范检举控告秩序、维护良好政治生态的应有之义。


重点提示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都明确要求,对受到诬告的党员干部要及时澄清事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设专章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作出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

这些制度规定树立起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提供了制度遵循。




诬告陷害不仅让干部蒙受不白之冤,也对政治生态、社会风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党员、群众在行使合法权利的同时绝不能滥用权利,更不能把诬告行为作为实现非法目的的手段,要依法依规行使监督权利,实事求是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氛围。




主要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