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梳理了
有关诬告陷害的党纪法规
防止无知无畏“踩坑”
帮助谨言慎行“避雷”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诬告陷害与错告的区别,关键在于控告人、检举人、证人作为告发人有无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中诬告陷害是控告人、检举人、证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被反映的监察对象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而错告是控告人、检举人、证人认为自己反映的问题是真实情况,只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没有陷害他人的故意。
捕风捉影、臆断编造、危言耸听、到处散布、恶意举报。有的因不合理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而捏造事实,陷害、抹黑、诋毁他人;有的干部在干事创业、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触碰了他人的“奶酪”,遭到打击报复……
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这种行为要坚决制止。
检举控告是党员、群众的权利,如果只为了一己私利或泄私愤,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泼脏水”“抹黑”,将会受到严肃查处,还有可能会“吃官司”。
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以外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诬告陷害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向上滑动阅读全文
严查诬告陷害、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是规范检举控告秩序、维护良好政治生态的应有之义。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都明确要求,对受到诬告的党员干部要及时澄清事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设专章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作出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
这些制度规定树立起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提供了制度遵循。
主要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