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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发布时间: 2018-11-22 20:07 来源: 南阳市纪委监委网站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要在早发现上深化、在分类处置上深化、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在谈话函询上深化。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发挥好“前哨”“探头”作用,与综合监督单位一道,正确运用“四种形态”规范从政行为,首先要对“四种形态”仔细研读,正确地理解,准确地把握。
  
  一是“接地气”“增底气”。“四种形态”是结合党情国情,从监督执纪角度入手,根据已往大量现实案例,经过充分调研归纳梳理出来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规范,既来源于实践又指导于实践,符合实际,很接地气。而且“四种形态” 遵照党章党规,符合宪法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视情量纪,分类处置,处分与问题一一对应,根据问题大小,处置也由轻到重,既尊重事实又视度裁处,正如党章所言“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是监督执纪的根本依据也因此增添了底气。二是“彰严度”“显温度”。“四种形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动辄则纠,设计的前三种“形态”,把法律和道德管不到、管不好的地方纳入纪律管辖范围,实现全覆盖、无死角,体现了零容忍的态度和严管理的决心;第四种形态则明确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和刚性约束。同时,“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对违纪对象不是“一棒子打死”,而是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宽严相济,留有改正余地,重在引导监察对象平时要注重日常小节,自觉做到“三不”,体现的是重在挽救的人文关怀。三是“抓日常”“重经常”。“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关口前移,强调要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像是医生“治未病”“治微恙”,因此纪检监察工作要把更多功夫花在平时,重点聚焦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在党员干部日常工作、生活、学习等各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发挥情况,使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禁于未萌、止于未发,让监督执纪融入日常,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同时,也要积极运用提醒批评、约谈函询等经常性手段,该提醒批评的要随时随地、知无不言,该约谈函询的要有理有据、严肃认真、态度鲜明,最终实现常态化监督。四是“划底线”“筑高线”。“四种形态”划出了监督执纪的“硬杠杠”,是对每个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保护自身不受腐蚀或永不变质的安全底线,一旦触碰,必将视情形并对照不同形态予以相应处置。所以,每个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只有守住这个底线,坚定理想信念,时刻牢记使命,不忘初心,严肃风纪,始终不做与党纪国法相悖的事情,才能练就“金刚不腐之身”,永远跟党走不掉队,凝心聚力成就我党伟大事业的高线。
  
  重在挽救决不是放纵迁就,分类处置也不是高举轻放,而是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立体化处置各类违纪行为。要准确把握,综合发挥主体责任、一岗双责、监督责任、批评和自我批评等作用,关口前移,重“禁微”、抓“未萌”,免得出了问题再扼腕叹息。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分类别、辩证施治,避免小病不除,养痈遗患,发生“形态”升级现象。如果对春风化雨的提醒挽救误读误判,执迷不悟或心存侥幸,妄自以身试纪,直至以身试法,最后必然得到的是雷霆之厉。要结合“干部作风整顿年”、“以案促改”、“三会一课”等抓日常带经常,自觉转作风、知敬畏,懂规矩、守法纪,使“四种形态”入脑入心,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健康和谐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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