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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南阳-廉政周刊》2019年4月26日
发布时间: 2019-04-28 21:33 来源: 南阳市纪委监委网站

  2019年4月26日《清风南阳-廉政周刊》总第187期农历三月廿二星期五

  
  〓本期导读〓
  
  ●廉洁丝绸之路分论坛发起“北京倡议”
  
  ●任正晓在省委党校作报告时强调: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展现新担当新作为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省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赵连生深入社旗调研指导工作
  
  ●宛城:清风涤荡“廉”花香
  
  ●六届卧龙区委第十一轮巡察工作启动
  
  ●十二届桐柏县委第十轮巡察工作启动
  
  ●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促高质量发展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内要闻】
  
  >>>>廉洁丝绸之路分论坛发起“北京倡议”
  
  25日举行的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廉洁丝绸之路分论坛上,中国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工商学术界代表共同发起了《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
  
  论坛以“共商共建共享廉洁丝绸之路”为主题,旨在加强经验分享,凝聚各方共识,建设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廉洁合规经营能力,共建“一带一路”反腐败和法治交流合作平台。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李书磊在论坛主旨发言中说,两年前,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郑重提出,要加强国际反腐合作,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两年来,“廉洁之路”逐渐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化为现实。各方反腐共识与务实合作一体推进,政策协调和机制建设显著加强,政府监管和企业合规建设成效明显。展望未来,建议各方加强政策对接,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规则和治理框架,培育廉洁文化,打造规范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深化反腐国际合作,打造全覆盖、零漏洞的司法执法合作网络。
  
  外交部副部长孔铉佑表示,“一带一路”是廉洁之路,也是法治之路。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中方将继续以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为指导,携手各方坚持尊重各国主权、坚持遵守国际规则、坚持互学互鉴,进一步推进法治之路。
  
  联合国副秘书长苏亚雷斯表示,习近平主席2013年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平台,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呼应。此次分论坛发起《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彰显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确立的关于“加强追赃和被盗资产返还力度”“大幅减少一切形式的腐败和贿赂行为”“在各级建立有效、负责和透明的机构”等目标。
  
  与会各方认为,廉洁是“一带一路”建设走深走实、行稳致远的坚强保障,各国政府要完善反腐败法治体系和机制建设,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大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企业要积极提升合规经营能力,培育廉洁企业文化,构建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国际社会要加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反腐败与法治交流合作机制建设等。
  
  论坛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办,外交部协办,来自30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150余名代表参会。论坛期间,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还与菲律宾总统反腐败委员会、泰国反腐败委员会分别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推进双方反腐败合作机制化建设。
  
  (来源:新华社)
  
  【省内新闻】
  
  >>>>任正晓在省委党校作报告时强调: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展现新担当新作为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4月22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正晓以《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展现新担当新作为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题,为省委党校主体班学员作报告。
  
  任正晓指出,要准确把握当前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始终保持零容忍的决心丝毫不能动摇,打击腐败的力度丝毫不能削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作出了“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重大成果,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重大判断,同时又告诫全党“对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一点也不能低估”,对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既要看到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坚定信心激发斗志;又要认清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以清醒头脑保持定力,绝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更不能有“告一段落”“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
  
  任正晓强调,要担负起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强党建、为人民、促发展的责任使命,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部署新要求,聚焦以党的建设高质量推动经济发展高质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净化优化全省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强党建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必须扛起的重大政治责任。要把“强政治”作为根本,高度自觉做到“两个维护”;把“强组织”作为关键,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把“强队伍”作为支撑,推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自觉在党的领导下、在党纪国法约束下履职尽责。为人民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定的根本政治立场。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获得感的需要,重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幸福感的需要,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全感的需要,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黑恶势力“保护伞”。促发展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必须承担的重要政治任务。要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督促落实新发展理念,力促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凝聚发展力量,着力形成“当干部必作为、让干部敢作为、促干部想作为、使干部受监督”的浓厚氛围。
  
  任正晓要求,要努力践行新时代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新要求,在新时代展现新作为、作出新贡献。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形成“头雁效应”。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在营造学的氛围、严的氛围、干的氛围上走在前、作表率,从严自律、忠诚履职。一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真正做到“两个维护”。把讲政治体现在紧跟习近平总书记步伐、紧扣党中央节拍上,体现在对党忠诚、表里如一上,体现在提高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险上。二要严守纪律规矩,自觉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在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作表率,在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上作表率,在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上作表率,在保持健康的同志关系上作表率。三要强化担当作为,忠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有权必有责,做到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有机统一;有责必担当,让担当在工作实践中体现、在担难担险中检验;担当必实干,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四要恪守清正廉洁,永葆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的本色。要时刻牢记,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党和人民做事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严把廉洁底线,严守八项规定精神,严以修身律己,严格接受监督,习惯在“放大镜”下用权,在“探照灯”下工作和生活,用忠诚干净担当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新篇章。
  
  (来源: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本地新闻】
  
  >>>>省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赵连生深入社旗调研指导工作
  
  4月25日至26日,省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赵连生深入我市社旗县调研指导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王毅,社旗县委书记余广东,社旗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黄静等陪同调研。
  
  4月25日上午,赵连生在社旗县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基地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社旗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黄静的专题汇报。赵连生从三个方面对该县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一是坚决完成“问题线索清零、处置机制健全,查处案件办结、以案促改到位,干部作风真改、日常监督常态”三项工作目标。二是认真落实澄清线索底数、实行挂牌督办全覆盖、开展办结线索“回头看”、健全问题线索处理机制、深化以案促改等各项工作举措。三是提出了三点具体要求: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使命感,确保任务按时完成;二要发扬纪检监察机关忠诚、担当、尽责的优良传统,把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和作风问题治理好;三是要慎用、用好问责利器,防止追责泛化,树立纪委监委的威信。
  
  4月25日下午,赵连生一行先后深入桥头镇、大冯营镇进行了实地调研。
  
  在桥头镇,赵连生一行首先在镇政府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该镇党委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及扶贫领域案件办理情况汇报,并提出了下步脱贫攻坚工作以产业就业为主线,抓好以艾草产业园为主的扶贫产业基地培育,增加带贫人数,提升带贫效果,为全镇贫困人口顺利脱贫提供持续稳定的就业增收渠道。随后,赵连生一行参观了艾草产业园文化展示馆和艾草产品展示中心。赵连生对艾草产业发展前景和带贫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大冯营镇,赵连生一行实地察观看了大冯营镇焦庄村琼圃产业扶贫基地的建设、生产等情况。随后,在周庄村部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周庄村精准扶贫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赵连生就该县驻村工作的一些做法,如“上级派驻人员与支部书记关系如何处理”、“驻村第一书记作用如何发挥”、“发挥的怎么样”等一些具体问题同大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交流。随后,赵连生一行先后到贫困户周金全、陈福生、周同有贫困户家中进行了实地走访。
  
  4月26日上午,赵连生一行又先后深入郝寨镇、苗店镇调研指导工作。
  
  在郝寨镇,首先深入郝寨镇年庄村文鑫花业、伟成药业以及郝寨镇中草药扶贫生产基地,实地查看了生产经营销售情况,并询问了企业带贫情况。随后,赵连生一行到贫困户李天庆、徐广松家中看望,与贫困户亲切交谈,一一询问了家庭收入、子女上学、就业途径等情况。
  
  在苗店镇,首先深入苗店镇安菜达蔬菜有限公司调研,详细询问了解了蔬菜的种植、生产、销售等情况。在苗店镇司庄村村部,赵连生一行与村组干部进行座谈,了解村脱贫、集体收入、村干部待遇、土地流转等情况。随后,又深入到贫困户仝允庆、苗万海、苗万山家中,了解其家庭贫困人口、子女上学、医疗费报销、土地流转、到户增收等情况。
  
  赵连生指出,各级党委要统揽脱贫攻坚工作,因地制宜,因镇施策;各级纪委要紧盯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快查快办问题线索,为脱贫攻坚提供保障;村组干部要履好责,发挥主观能动性,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同时,鼓励贫困户通过政策帮扶加上自身努力,争取早日脱贫,过上幸福生活。
  
  (来源:社旗县纪委监委)
  
  >>>>宛城:清风涤荡“廉”花香
  
  “我们经常性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组织村里的党员、村民代表对两委班子工作作风做评价、提意见,大家都说,现在村里的补贴补助安稳落到群众手里了,扶贫资金没人敢打主意了,惠民资金也用来办实事儿了,干部作风更加清正廉洁了。”宛城区红泥湾镇栗树科村村支书、主任姬成军说。
  
  近年来,宛城区纪委监委忠诚履行纪检、监察双重职责,秉公执纪、敢于担当,勤政务实、克己奉公,为宛城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认可。
  
  领导班子政治坚定、团结有为。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扎实开展党的各项学习教育活动,实现了理论学习常态化、业务学习制度化、综合学习系统化。严格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进一步提高。
  
  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科学有效。严格落实《区纪委常委会(监委会)议事规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强化班子成员间分工协作。将争创“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工作和“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创建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制度,细化内部管理流程,成立并发挥机关纪委、干部监督室的作用,强化自我约束,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
  
  业务工作扎实推进、稳步提升。近年来,区纪委监委狠抓纪律建设,开展廉政恳谈、警示教育等活动,把监督挺在前面,运用“四种形态”处理935人次。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处理188人。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党纪政务处分669人。深化政治巡察,实现对全区乡镇街道和涉农单位的巡察全覆盖。同时创新推行宣布处分决定同步开展以案促改的长效机制,推动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围绕中心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围绕内河治理、“双创”推进、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等工作,持续加大督查问责力度,近年来共开展监督检查260余批次,下发通报85期,责任追究230人次。持续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党纪政务处分334人次。强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5人,问责3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
  
  公务员队伍作风优良、担当有为。大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开展岗位轮训、基层调研、工作研讨等活动,选派机关干部参加高层次业务培训。强化监督管理,落实职责清单、标准清单和工作台账制度,督促履职尽责。近年来,执纪审查、信息、信访、审理等工作在全市位居前列,多次受到市纪委表彰,先后有47名同志荣获省市纪检监察系统先进个人、市、区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来源:宛城区纪委监委)
  
  >>>>六届卧龙区委第十一轮巡察工作启动
  
  4月19日至22日,卧龙区委五个巡察组相继进驻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和区城管局,并分别召开进驻动员会。至此,六届卧龙区委第十一轮巡察已全部完成进驻。
  
  本轮巡察,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巡视工作会议和上级巡视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聚焦“六围绕一加强”和“五个持续”总体要求,扭住破除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这个关键,督促检查被巡察党组织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建工作责任、整改责任等情况,进行政治监督,在新时代新起点上推动全区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首善之区、美丽卧龙”更加出彩新篇章。
  
  在进驻被巡察单位动员会上,区委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传达了全国巡视工作会议和上级巡视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并对做好本轮巡察工作提出要求。会议强调,巡察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途径。被巡察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自觉站在“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认识巡察工作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上来,强化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自觉接受监督,积极支持配合区委巡察组工作,认真履行巡察整改职责,共同完成好区委交给的巡察任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表示,要以本次巡察为契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要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坚决抓好整改落实,用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本轮巡察时间45天。巡察期间,区委各巡察组设立专门值班电话和专门邮政信箱,主要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其他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来源:卧龙区纪委监委)
  
  >>>>十二届桐柏县委第十轮巡察工作启动
  
  4月18日,桐柏县委派出8个巡察组,进驻安棚等8个乡镇的42个行政村启动为期50天的巡察,并召开进驻动员会。
  
  此次巡察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组织建到哪里,巡视巡察就跟进到哪里”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市委、县委对巡察村居工作的部署要求,把发现解决“三大问题”“六个围绕、一个加强”等重点监督内容细化深化具体化,结合基层实际,因村制宜、突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发现和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特别在涉及扶贫领域、涉黑涉恶、意识形态(宗教工作)、惠民政策落实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上聚焦。
  
  县委巡察组重点关注村居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情况、村居党组织建设情况、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情况、村居干部作风情况、涉及民生事项情况等5个方面问题。根据被巡察村居的特点对有关问题进行重点了解,巡察贫困村重点关注扶贫领域工作开展情况,巡察软弱涣散村重点关注村居班子建设情况,巡察后进村要重点了解影响制约村居发展的因素。同时,对反映党员干部在其他方面的违纪问题、被巡察行政村村组干部的问题线索,县委巡察组也要了解掌握。
  
  巡察期间,县委各巡察组均开通专门值班电话、接收短信手机、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并设立征求意见箱若干个。受理被巡察行政村村组干部及其他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对其他与巡察无直接关系的个人诉求、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将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来源:桐柏县纪委监委)
  
  >>>>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促高质量发展
  
  今年以来,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企业近三年来的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金融领域以案促改活动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这是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针对一些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弱化、内部纪委监督执纪不到位等问题,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的一个缩影。
  
  自派驻以来,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坚守协助职责,积极探索,加强对驻在部门企业“两个责任”落实、工作效能提升、以案促改常态化等重点工作的日常监督,为促进企业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政治保障。
  
  压实管党治党责任把方向。及时向企业党委传达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十届省纪委四次全会和六届市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确保政令畅通、步调一致;督促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开展廉政谈话3次,促进班子建设焕发新气象;协助开展巡察工作,加强对企业纪委的指导,联合开展企业内部党建、监督执纪工作等2轮专项调研,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
  
  激发使命担当树新风。协助建立全面从严治党考评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以“作风建设提升年”活动为抓手,加强对“三馆一院”地下停车场项目建设、中期票据发行、国储林项目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空泛表态、应景造势等形式主义。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紧盯关键节点,开展专项检查2次。突出反“四风”重点,今年坚决查处查处靠山吃山、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问题,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搞违规收送、占用、插手干预或参与经营的问题。
  
  开展以案促改明教育。加强统筹谋划,扎实开展金融系统以案促改专项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赖小民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围绕“六查”剖析查摆,排查重大项目建设、选人用人、公务消费等关键领域廉政风险点,督促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规范市直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实施意见》、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制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5项内控规章制度,扎牢制度笼子,以案促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
  
  严格执纪执法强震慑。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敢于动真碰硬,运用“带电式”监督。坚持抓早抓小,综合运用函询、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等方式,加大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监督管理。据统计,目前共处理问题线索10起,诫勉谈话1人,组织处理3人。
  
  (来源: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党纪法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本罪的主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一般认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是指特定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以后,该工作人员凭借其在职时的影响力,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要规制的。
  
  二、关于对客观要件的理解和把握
  
  1.“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2.“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3.关于数额与情节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七)》没有对本罪的数额和情节作具体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该解释对受贿罪中“情节严重”的规定,本罪可以参照执行:(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多次索贿的;(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八)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三、认定该罪的注意事项
  
  1.国家工作人员对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受贿行为事先知情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对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受贿行为事后知情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事先不知道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知道但并不参与分享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其关系密切的人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参与分享贿赂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仍以受贿罪论处,对其关系密切的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处理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还是受贿罪,要区分时间段,同时兼顾有无事先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如果行为人所利用的便利条件是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或者行为人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均发生在离职以后,且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不是基于任职时的约定或者是作为其任职时权钱交易行为的“对价”,而是一个新的行为,对该行为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受贿的处理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这种情形,我们看行为人是否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如果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受贿罪,行为人构成受贿罪共犯;如果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则行为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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