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6日《清风南阳-廉政周刊》总第192期农历五月初四星期四
〓本期导读〓
●锲而不舍持续发力纠“四风”
●中央纪委公开曝光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员志愿服务队到市社会福利院儿童院区开展“情暖端午节、走进福利院”志愿服务活动
●社旗:创新党风廉政建设新模式
●驻市文广新局纪检监察组:召开节前“恳谈会”打好廉洁“预防针”
●滥用职权罪②本罪的客观方面
【国内要闻】
>>>>锲而不舍持续发力纠“四风”
——对1400多起五一、端午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的分析
5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今年五一、端午期间第四周通报曝光,再次提醒广大党员干部绷紧纪律之弦。
据统计,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开通以来,在五一、端午期间“四风”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共通报24期141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可以看出,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五类问题较为多发,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锲而不舍、持续发力,加大整治力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从六年来通报的1411起典型问题看,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和公款国内旅游,这五类问题占通报问题总数的75.2%。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共277起,占全部问题比重的20%。从曝光数量看,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节日病”。现实中,有的巧立名目、打“擦边球”,有的转嫁成本、用下属单位或企业“打掩护”,还有的套取专项资金、私设小金库用于发放补贴福利。比如,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第三中学违规设立小金库,并从中支出879万元,用于发放津补贴及福利等。
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共243起,占全部问题比重的17%。有的驾驶公车办理私人事务,有的用公务加油卡给私车加油,还有的将个人车辆产生的费用进行公款报销。比如,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实验中学校长王锋华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报销个人车辆燃油费1210元。
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共218起,占全部问题比重的15%。年节假日是亲朋好友欢聚庆祝的好日子,但也有一些人别有用心,借机进行走动送礼。有的收取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的慷公家之慨,用公款进行“礼尚往来”。同时,微信红包等电子收礼送礼方式也屡见不鲜。比如,浙江省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分局副局长王红良收受6名管理服务对象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所送钱财共计8500元。
大办婚丧喜庆问题共183起,占全部问题比重的13%。有的违反组织规定,超标准进行大操大办,有的私自宴请管理服务对象,并借机敛财。比如,河南省项城市第一实验中学副校长高广峰在办理其岳父丧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取下属礼金9700元。
公款国内旅游问题140起,占全部问题比重的10%。从曝光案例看,以往明目张胆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种种隐形变异手段也在“花样翻新”。有的打着学习培训的幌子,绕道他处游山玩水,有的故意延长培训考察时间,在课程结束后继续游玩,还有的不花公款花老板,让管理服务对象为个人游玩买单。比如,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经理张晓聪组织吉安地区新华书店部分经理外出旅游,由民营书商王某某支付相关费用2.783万元。
六年来,在被公开曝光处理的1891名党员干部中,运用第一、二种形态共处理1724人,占处理总人数的91.2%,已成为绝大多数;运用第三种形态中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方式处理162人,占处理总人数的8.5%。对极少数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违法犯罪,依法严肃处理。
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可以看到,在严肃查处节日期间顶风违纪问题的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已成为常态,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的处理方式成为大多数,监督执纪更加精准。
对六年来通报的1411起典型案例违纪时间进行分析,其中,发生在2013年至2016年的,共1326起,占比94%;发生在2017年的,共69起,占比4.9%;发生在2018年的,共15起,占比1%;发生在2019年的,共1起。分析数据可以看出,六年来通报的1411起问题中,大部分都发生在2017年以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央纪委公开曝光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日前,中央纪委对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曝光。这6起典型问题是:
辽宁省城乡建设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志虹违规收受礼品等问题。2018年春节期间,刘志虹先后14次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高档白酒等礼品,价值人民币近3万元;先后5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2018年1月28日晚,刘志虹违规组织公款支付的宴请,宴请费用共计2462元。刘志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主任马清贵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3年3月至2017年7月,时任自治区科技厅厅长马清贵及有关厅领导、部分处室负责人在未履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未列接待清单的情况下,多次在北京两个宾馆个人用餐或接待用餐并签单记账,共计消费4.6万元,其中马清贵本人参与消费1.73万元。上述人员返回宁夏后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上述餐费由马清贵主持召开厅务会会议研究决定,由科技厅下属公司以会议费名义,多次向北京两个宾馆转账,并开具会议费发票平账。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科技厅机关及下属5个事业单位,违规向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发放固定电话费2.86万元,其中马清贵领取2700元。马清贵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退赔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安徽省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刘朝中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等问题。2018年4月8日至4月18日,刘朝中作为省大气污染防治第十二督察组副组长带队对宣城市开展督查期间,分别于4月8日晚、4月15日晚、4月17日晚先后3次违规接受被督查单位、企业组织的宴请,并违反当地规定饮酒。此外,刘朝中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刘朝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湖北省水利厅漳河工程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易远洪违规批准下属企业购买超标准公务用车问题。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经易远洪主持局务会研究同意,漳河工程管理局下属3家企业先后购买了3台进口汽车、1台国产汽车作为一般公务用车,分别是1台价格为55.7万元的进口商务车、1台价格为50.5万元的进口越野车、1台价格为57.2万元的进口越野车、1台价格为48.89万元的国产越野车,购车价格均严重超过湖北省规定的标准,且违规配备进口车。易远洪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易远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现职。超标车辆依规被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屯昌县支行原党组书记、行长杜传师违规组织公款吃喝等问题。2014年9月至2018年8月,屯昌县支行以会议、学习等名义,或在春节、端午、国庆等节日时点,先后68次违规组织干部在食堂吃喝,共计消费78169元,费用从食堂伙食费和福利费中支出。杜传师对上述违规公款吃喝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并组织、参与吃喝。杜传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现职。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青海省化隆县教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冯忠豪为其女违规操办婚宴并收受礼金问题。2018年5月,冯忠豪在为女儿举办婚宴时,违规收受教育局部分工作人员及下属学校校长礼金共计3.8万元,并在按当地规定程序报备时弄虚作假,隐瞒实际收受礼金和宴请人员情况。教育局党组成员、机关纪委书记李贵生参加冯忠豪女儿婚礼并随礼,对婚礼现场发现教育系统部分管理对象参加婚礼并随礼的问题,未对冯忠豪及相关人员进行提醒。冯忠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李贵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上述6起问题中,有的违规组织公款吃喝,有的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有的违规接受宴请,有的超标准购买公务用车,有的大操大办、收钱敛财,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履行监督职责,甚至执纪违纪等,而且大部分违纪行为发生在党的十九大之后,是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行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引以为戒,自警、自醒、自重。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对作风建设专门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锲而不舍、持续发力、再创新绩,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四风”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性修养,牢记党的宗旨,切实增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在抵制歪风邪气、弘扬优良作风上发挥“头雁效应”。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保持政治定力,继续严抓严管、守土尽责,坚决克服工作上的“疲劳综合征”,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重点问题,聚焦关键少数,加强监督检查,精准执纪问责,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顶风违纪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对“四风”隐形变异要时刻防范,早发现、早查处。要坚持以案促改,查找原因症结,堵塞制度漏洞;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强化身边案例的警示教育,形成强大震慑。要坚持标本兼治,不敢、不能、不想一体推进,实现治理“四风”工作高质量发展。
“端午”假期将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保持高度警惕,强化教育提醒,强化督促检查,强化通报曝光,对发现的节日期间“四风”问题快查严处,不断净化节日风气。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本地新闻】
>>>>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员志愿服务队到市社会福利院儿童院区开展“情暖端午节、走进福利院”志愿服务活动
端午节来临之际,为帮助孤残儿童过一个快乐难忘的节日,6月4日上午,南阳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委组织机关党员志愿者开展了“情暖端午节、走进福利院”活动,为南阳市社会福利院的孩子们带去了粽子、香囊、奶粉、尿不湿、小面包等慰问品以及机关同志捐献的玩具、衣物、文具等。
志愿者们参观了儿童住宿区、康复区、活动区,了解了孩子们的日常生活学习情况,为孩子们分发了大礼包,让孩子们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体会到了亲人的关爱。
本次活动发扬了“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弘扬了社会新风尚,取得了良好效果。
>>>>社旗:创新党风廉政建设新模式
今年以来,社旗县纪委监委坚持以科学的态度、务实的精神、创新的勇气,立足工作根本,结合实际,通过全员参与、动态管理的方式,创新党风廉政建设新模式。
统一思想认识。充分利用各种学习机会,系统地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错误思想认识,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始终把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作为目标要求不放松。
实行“一岗双责”。社旗县纪委监委要求全县党员干部既要负责好所担负的工作责任,又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同时,把反腐倡廉的工作成效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规范制度建设。社旗县纪委监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凡重大问题都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执行,严格纪律,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认真总结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社旗县纪委监委)
>>>>驻市文广新局纪检监察组:召开节前“恳谈会”打好廉洁“预防针”
端午节将至,在驻局纪检监察组监察建议下,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通过节前“恳谈会”对党员干部早警示、早预防,主动打好廉洁“预防针”。
一是通知强调。为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下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严明端午期间各项纪律的通知》,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提醒党员干部时刻保持头脑清醒,严格遵守廉洁工作各项规定要求,守好“底线”,不触“红线”。
二是会议提醒。6月3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召开了科级以上人员节前廉洁提醒恳谈会。局主要领导在会上组织学习了近期市纪委下发的典型违纪案例,以案说纪、深入人心,要求全体党员干部严明纪律,落实责任。
三是监督检查。驻局纪检监察组联合局机关纪委,盯住“关键少数”,采取发廉政微信、打提醒电话等多种有效方式,对重点人员进行了廉政提醒谈话,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知纪、懂纪、守纪。
(来源:驻市文广新局纪检监察组)
【党纪法规】
>>>>滥用职权罪②本罪的客观方面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一起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对滥用职权的理解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通常认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有关“经济损失”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八条,“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高检发〔2001〕13号),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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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王星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