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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工作程序 提升监督质效
发布时间: 2020-12-31 08:40 来源: 南阳市纪委监委网站

  日前,南阳市纪委监委出台《关于规范谈话函询抽查核实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抽查核实工作程序,增强谈话函询的政治性和严肃性,提高问题线索处置精准度,提升监督质效。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的重要方式之一。办法所指谈话函询抽查核实,是指承办部门谈话函询后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说明情况中存有疑点的部分进行真实性核查的一种工作方式。
  
  办法指出,抽查核实作为对谈话函询类问题线索进一步办理的补充,应当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原则上应当在重点市管干部问题线索、上级交办、巡视巡察移交的市管干部问题线索中进行抽查核实。重点抽查的情形为:被反映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反映的问题没有说清或避而不谈,经督促其补充说明情况仍未说清或拒绝回复及说明的;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经再次谈话或函询后被反映人仍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被反映人提供的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存在明显问题的;谈话函询后重复举报不断且反映有新证据或新线索的;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其他需要抽查核实的。总体抽查核实比例应不低于承办部门办理的本年度谈话函询类案件数量的20%。
  
  办法明确,两种情况下可提出抽查核实工作:原谈话函询类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及分管领导对存在疑点的问题线索,经集体研判后,可以建议抽查核实;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年度予以采信了结的谈话函询件,经集体排查后,可以建议抽查核实。
  
  办法要求,抽查核实工作的审批流程为,经原谈话函询类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及分管领导建议的抽查核实事项,需撰写专题汇报材料,层报至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议的抽查核实事项,按照正常的问题线索分办呈批程序进行审批。经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议的抽查核实事项,可交由原承办部门办理,也可交由其他部门办理。抽查核实工作承办部门应成立核查组,制作《谈话/函询说明情况抽查核实呈批表》《抽查核实组组成人员登记表》,后附抽查核实工作方案,经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谈话/函询说明情况抽查核实呈批表》原件由承办部门附卷,复印件送案管部门备案。
  
  办法规定,抽查核实内容为:对谈话函询说明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重点核实被反映人是否如实说明问题,是否纠正整改;对谈话函询说明情况的完整性进行核实,重点跟踪了解存疑问题线索所涉及的有关内容是否全部说清;对被反映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重点核实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反映问题相印证吻合;其他应予抽查核实的内容。
  
  办法提出,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主要采取查阅复制资料、座谈了解、实地查访等外围核查的方法,必要时,经审批可采用初步核实手段进行印证。抽查核实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应撰写抽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经分(协)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案管室备案,同时整理有关材料报送党风政风监督室存入廉政档案。抽查核实工作应当经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一个月内完成。
  
  办法强调,根据抽查核实情况,确定没有问题,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及时澄清反馈;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抽查核实后仍存有疑义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需进一步核实的,按程序报批后转为初步核实或拟立案审查调查。经核实,认定被反映人在组织谈话函询期间故意隐瞒存在问题、不如实向组织陈述或回复问题、证据材料弄虚作假的,对违纪行为及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曝光。

责任编辑: 南阳市纪委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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