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元浩,男,汉族,1982年6月出生,河南洛阳人,本科学历,201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12月在西工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参加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岗位,2014年1月转正,在西工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工作至今。
经调查,薛元浩存在以下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一、2016年3月,洛阳邦合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合公司”)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中标洛阳市西工区辖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服务项目,配合区应急局提供社会化服务。同年,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薛元浩两次帮助邦合公司负责人施某借贷资金45.5万元。2016年底,施某为了和监管人员搞好关系,便于开展工作,以感谢为由分两次给予薛元浩好处费共计6825元。
二、2018年7月和2018年9月,薛元浩因手头急需资金,先后两次向施某借款4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每次借款20000元,使用一年左右以现金方式退还,未支付利息。
薛元浩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廉洁纪律,在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与本辖区社会化服务提供商发生经济往来,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钱款,且情节较重。鉴于其本人在组织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经西工区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委务会议2021年9月24日研究,决定:给予薛元浩政务记大过处分;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本决定自2021年9月24日起生效,处分期至2023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委申请复审。
洛阳市西工区监察委员会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