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关于给予戴中周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2021-10-22 15:15 来源: 洛阳市纪委监委

戴中周,男,汉族,2019年2月任西工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至今。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代表。

审查戴中周同志存在以下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20191029日,河南省纪委监委指定南阳市纪委监委依法调查洛阳市李某栋涉黑涉恶组织及背后“保护伞”问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20111227日,时任西工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戴中周受理了宁某梅、张某、刘某华、杨某勇、焦某军等5人起诉冯某枫民间借贷一案,该案于2012816日开庭,庭审中,被告人冯某枫父亲冯某山和母亲孙某萍提出:孙某萍于2011121日在5份《借款担保合同》上的签字和冯某山、孙某萍两人于2011124日在《还款保证书》上的签字均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被马某等人威逼胁迫所签。时任民一庭庭长,该案的审判长戴中周仅依据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原证据,判决被告人冯某枫父母冯某山、孙某萍对冯某枫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018727日张某、刘某华、杨某勇、焦某军与冯某山、孙某萍达成和解协议,以冯某山名下位于西工区大路口村贵隆园6号楼1单元604室的拆迁补偿房作为抵偿用于归还冯某枫的借款。

20191216日,南阳市社旗县公安局在办理马某、李某栋、张某峰、李某程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发现,2010年至2011年期间,犯罪嫌疑人马某(系原洛龙区工商局副局长)以宁某梅、张某、刘某华、杨某勇、焦某军等5人的名义,借给冯某枫80万元,月息1.8%,到期后冯某枫无力偿还,自201111月起马某多次前往冯某枫、冯某枫父母、冯某枫男友张某刚的家中向冯某枫催要借款,其中于2011124日,在冯某枫父母家中,马某纠集李某栋、张某峰、李某程等人用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逼迫冯某枫父母冯某山、孙某萍等人签订《还款保证书》。致使宁某梅等人在冯某枫民间借贷一案中,将该《还款保证书》作为证据提交。戴中周同志作为时任民一庭庭长,该案的审判长,对被告人冯某枫父母在庭审中提出的受胁迫所签订的《还款保证书》未予采纳,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该同志应负一定的责任。

戴中周同志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尤其身为一名人民的法官,肩负着公平、公正和正义的职责,然而该同志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违反工作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2021120日研究,决定:

给予戴中周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21120日生效,影响期自2021120日20211219日。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向西工区纪委、西工区委、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西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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