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时运洪,男,汉族,1953年2月出生,河南洛阳人,200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以来,历任西工区洛北乡史家屯村队会计、五队队长、五(二)组组长等职务,2018年任史家屯社区监委委员、五(二)组党支部副书记、五(二)组组长至今。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审查,时运洪同志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2009年时运洪在未报告、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政府代管属五(二)组地块的规划路上,盖了两间约80平方的门面房,2012年左右以每月10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出租给不同商户。2017年8月份左右,时运洪在原门面房旁边又私自扩建约60平方,并于2018年出租给另一商户至今。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2020年11月24日研究,决定给予时运洪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警示】
一是党性修养不强,私开生财“偏方”。习近平总书记在同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指出,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时运洪同志长期担任村组干部,本应珍惜群众认可、组织信任,但该同志放松了党性锻炼,非但没能意识到身为监委委员、党支部副书记、组长的重大职责,反而以身触法,盯住本组已经被征用的土地,利用该地块在政府代管期间成为监督盲点的时机,私自多次建房出租从中谋利,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全区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村组干部要以此案为戒,切实加强党规党纪及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敬畏纪法、遵章守纪,切不可利字当头、私欲薰心,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脚。
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占用已征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政府代管属五(二)组地块的规划路为中迈房地产有限公司(中迈公司)征收土地,时运洪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在政府代管的规划路上建房,是无视法律的典型行为。全区各级党员干部要强化法律观念,把法律法规学习作为日常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踩法律红线。
三是教育监管不力,公然长期违法。时运洪私自建房出租获利行为长达十年之久,不论是史家屯社区还是洛北街道,本应了解过问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但长期以来两级党组织睁只眼闭只眼,对时运洪违法行为漠不关心,导致该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在群众中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全区各级党组织务必以此案为警示,切实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抓好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重要岗位、重点部位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工作,做到从严治党“一个都不能少”,严防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