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例1:张振军,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10月至1992年8月任张岭村党支部书记,1992年9月至2008年2月务农,2008年3月至2012年5月任张岭村党总支委员,2012年6月任张岭社区村南党支部委员至今。
2006年7月3日,红山乡张岭村民张振军与村第一居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将原生产队苹果园南头、村南路北的八分空闲地承包,承包期内按每亩每年30元的价格交纳承包费,并不得转租。协议签订后,张振军违反约定未向村集体交纳土地承包金,且于2007年7月将该处承包地转租获利。
2020年4月纪委调查期间,张振军与张岭社区签订解除承包协议书,将原承包协议解除,并补交2006年至2020年期间土地承包金336元。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经西工区纪委常委会2020年4月24日研究,决定给予张振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2:张党伟,男,汉族,1951年7月出生,洛阳市西工区人,初中文化,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2月任红山办事处张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兼会计,2001年2月至2004年12月任张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总支委员。目前为张岭社区六组居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
1998年5月15日,由时任张岭村村长张某龙代表村委会与张党伟签订租赁合同,每年租金为人民币500元整,租期30年,自1998年5月15日至2028年5月18日,租赁地点为张岭社区翻砂厂东院。此厂房属村集体所有,张党伟租赁该厂房用于个人经营铸件加工,至今为止已使用22年,未向社区交纳租金金额共计11000元整。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2020年4月24日研究,决定给予张党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责令红山乡街道党工委追缴剩余违纪款6000元。
【案例警示】
一是思想认识不高、诚信缺失。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张振军和张党伟承包的土地和租赁的厂房,都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张振军和张党伟却在签订协议之后违反约定以各种理由不交纳租金,俩人作为共产党员,思想政治觉悟本应高于一般群众,本应遵守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却丢掉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最起码的道德,将签订的协议当成一纸空书,钻制度的空子,未做到廉洁自律、诚实守信。
二是擅自转包、从中获利。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土地所得的收益就应该按照权属实行合理分配,私自交易的结果,使个人受益,集体利益受损,国有资产流失,不仅造成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混乱,还扰乱了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张振军与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承诺不得转租,不但不按时交纳租金,还隐瞒组织私下将承包地转租给他人从中收取租金,变相通过集体资产从中获利,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张振军作为张岭社区村南党支部委员承包集体土地,本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将集体经济快速发展,但其丧失了共产党员的党性、丢掉了一名村干部的理想追求。
三是把关不严、监管弱化。农村“三资”是基层群众关心关注的重大事项,也是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石与动力,职能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严格查处,严厉打击。红山街道要在日常监督监管上下真功、出实招,完善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加大对集体“三资”特别是土地、门面房等资源的监督监管力度,对发现的各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敢于说“不”,以强有力的监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