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予张联同志党纪处分的决定
2020-11-06 19:18 来源: 新安县纪委监委

张联,男,19807月出生,汉族,新安县五头镇人,本科文化程度,2011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7月在新安县人民法院北冶法庭工作,20092月在县法院民二庭工作,20116月任县法院石寺法庭副庭长,20139月任县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20196月至今任县法院立案庭庭长。系公务员身份,副科级干部。

20175月,张联在任新安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期间,在审理郑某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过程中,接受案件当事人郑某某的丈夫黄某某所送的两盒樱桃。

张联同志身为一名党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服务对象礼品。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项,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430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免予张联同志党纪处分,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本决定自2020430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向中共新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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