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监察“全覆盖” 反腐“零容忍”
2018-03-22 10:55 来源: 市纪委监察委网站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这不啻为一个鼓舞人心的好消息。

《监察法(草案)》中有诸多亮点,其中一条明确指出,“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同时,《监察法(草案)》也明确了6类监察对象: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6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与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全覆盖”高度契合。

“全覆盖”,补齐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过去,纪委的主要职能是监管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普通公务员是否有违纪行为,其手中的“尺子”是党章党纪党规。虽党内监督已实现全覆盖,但行政监察仅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覆盖面较窄,一些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在监督的“真空地带”。这些人,虽不受监督,但“实权在握”,虽“官职不大”,但“官气十足”,往往又与群众离得最近,成为了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上的“绊脚石”。将6类人群纳入监察“可视范围”,消除了监察“盲区”,实现了监察“无禁区”。

“全覆盖”,有利于把所有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权是双刃剑,荣辱一挥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硬起手腕,打“虎”拍“蝇”,查处了一大批党内外的“害群之马”。这些人大多是拥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有的买官卖官,滥用职权;有的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有的吃拿卡要,胡作非为;有的自甘堕落,背离党的领导……上述种种违纪违法行为,究其原因,无外乎狂妄自大,唯我独尊,把公权力当成了自己的“私器”,把权力当成了谋取私利的资本。监察“全覆盖”,覆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那些蠢蠢欲动、不收敛、不收手的人无处遁形,让拥有权力者不再“任性”。

“全覆盖”,彰显了中央反腐“零容忍”的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说,“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总书记的话坚定有力,传达了党的意志,代表了人民的意愿。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制定国家监察法,明确6类监察对象,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融合贯通,这正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为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对反腐体制机制的“再升级”, 昭示着一个声音:在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一人例外;彰显了中央反腐“零容忍”的决心。

监察“全覆盖”,反腐“零容忍”,基础在人。只有把监察的范围扩大,把公权力置于阳光之下,让公职人员接受“探照灯”的直射,滋生腐败的病菌才能无法存活,才能真正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栾川县纪委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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