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漯河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纪委监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漯河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0-30

漯河市纪委监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完整及保值、增值,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资产效能,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中共河南省纪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的固定资产包括所有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纪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日常管理和报废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专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对所管理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市纪委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记录和核算;根据资产配备情况及配置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办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处置等上报和审批手续及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账务处理手续;制作和保管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卡相符;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总额和分类的核算。

第七条  市纪委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维护、更新改造;对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对交还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保管。

第八条  使用部门对所分配的固定资产负有使用、维护和保管等责任,并提出固定资产购置、损毁、报废的申请。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备标准

第九条  计算机类固定资产配备原则

1.计算机:委机关各部室正式在编人员每人一台台式机、一台笔记本、一台单机本;派驻纪检监察组每人一台台式机,每组一台笔记本;正式借调人员每人一台单机本,借调期满予以收回,非正式借调人员不予配备。

2.打印机:委机关各部室主任每人一台外网打印机、一台内网打印机,部室其他人员每两人共用一台外网打印机和一台内网打印机;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每人一台打印机,组内其他人员共用一台打印机。

3.碎纸机:委机关各部室主任每人一台碎纸机,部室其他人员共用一台碎纸机;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每人一台碎纸机,组内其他人员共用一台碎纸机。

4.打印复印一体机:委机关各部室每个部室共用一台打印复印一体机。

5.复印机:委机关各部室每个部室共用一台复印机。

第十条  家具类固定资产配备原则

1.办公桌椅:委机关各部室及派驻纪检监察组正式在编人员每人一套办公桌椅。

2.沙发:委机关各部室主任每人一个长沙发,部室其他人员共用一个长沙发,两个短沙发;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每人一个长沙发,组内其他人员共用一个长沙发。

3.保密柜:委机关各部室主任每人一个保密柜,部室其他人员共用两个保密柜;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每人一个保密柜,组内其他人员共用一个保密柜。

4.铁皮柜:委机关各部室正式在编人员每人一个铁皮柜;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每人一个铁皮柜,组内其他人员共用一个铁皮柜。

5.茶几:委机关各部室主任每人一条茶几,部室其他人员共用一条茶几;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每人一条茶几,组内其他人员共用一条茶几。

6.边柜:委机关各部室及派驻纪检监察组正式在编人员每人一个边柜。

7.茶水柜:委机关各部室主任每人一个茶水柜,每个部室共用一个茶水柜;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每人一个茶水柜,组内其他人员共用一个茶水柜。

第十一条  机关各部室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固定资产原则上按照以上标准进行配备,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逐步配齐。确因工作需要需另外增加固定资产时要说明添置原因,并按秩序报委领导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使用

第十二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市纪委办公室要在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下一年度业务需求、资产存量与使用、报废、更新等情况填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并随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资产配置计划批复后,应严格按照购置计划进行资产配置。

通用资产的配置标准要严格执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豫财资〔2011〕6号)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由使用部门填写《漯河市纪委监委固定资产添置申请表》(附件1),写明资产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和办公室审核后,按照财务审批权限,报送所在部门协管领导及办公室协管领导(价值超过5000元或超标准配备时需报办公室分管领导)进行签批。涉及批量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报经常委会研究通过,并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项目,根据《通用资产配置标准》,非涉密采购须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涉密采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渠道办理;各部门应负责协助市纪委办公室购置专用设备或材料等。购置完成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组织机关财务人员、使用部门人员联合验收和领用,制作固定资产卡片,造册登记并记入账目。

第十五条  人员调动及退休时,所在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并填写《固定资产上交审批表》(附件2),调动或退休人员到组织部门办理相关调动手续时需提供签批后的《固定资产上交审批表》。上交的固定资产需调剂使用时,由市纪委办公室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市纪委办公室应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物、账卡一致。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固定资产兼职管理员要对本部门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随时掌握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八条  每位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和爱护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潮、防尘、防锈等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当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和浪费。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的产权转移或核销,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四)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报废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填写《漯河市纪委监委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附件3),逐级审批后,由市纪委办公室定期汇总报废。

所有涉密设备设施以及在纪检监察专网使用过的设备设施,在履行审批程序后,由网络信息室集中统一到市国家保密局销毁。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固定资产处置情况,由市纪委办公室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情况,按《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由市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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