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中共舞阳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来源:舞阳县 发布时间:2020-11-04

中共舞阳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研究决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纪委和县委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讨论县纪委常委会向县委全委会和县党代会的工作报告以及提请县纪委全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县纪委向市纪委、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县纪委的重要文件及其他重要材料。

(五)研究决定市纪委、县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办理意见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案件的立案和处理。

(七)研究加强县纪委常委会班子自身建设和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

(八)讨论县委提拔任用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向县委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奖惩、表彰;讨论县纪委监委管辖干部的任免事项;讨论决定委局机关干部任免及干部职工的调动。

(九)研究决定县监察委提出的行政监察重大事项。

(十)其他需要县纪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议事程序及要求

(一)议事制度。县纪委常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向常委会报告。

(二)确定议题。县纪委常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常委提出,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各室需提交常委会讨论的事项,经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同意后,交办公室统一汇总并提出安排意见,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常委的意见,常委如对议题有异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出。提前沟通不够、有争议的议题不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能临时动议。

(三)会议准备。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的文件、材料等事项,应准备充分,分管副书记或常委要认真审核把关。不成熟的文件或材料,不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办室应提出具体的拟办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县纪委常委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提前通知各位常委。

(四)会议讨论。县纪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非常委的监委副局长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的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县纪委常委会实行一事一议,充分征求意见。因故未到会常委的意见,可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

(五)作出决定。县纪委常委会决定事项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表决。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参加。如遇重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县纪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要维持和执行县纪委常委会的决定。

三、纪律监督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挥常委会成员的积极性,做到民主科学决策。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书记在会议表决中应末位表态。

(二)严格保密纪律。县纪委常委会应设专人记录,记录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情况以及最后的决定意见等作如实记录。与会人员要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三)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负其责,坚决贯彻执行。在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适时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