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正风肃纪,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及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了严肃查处,现将3起醉驾违纪违法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源汇区大刘镇政府职工张战奎醉酒驾驶问题。2018年10月5日8时许,张战奎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S33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舞阳县王庄执法检查站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血液检测,张战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2019年5月,舞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战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9月,张战奎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临颍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吴博醉酒驾驶问题。2019年1月18日20时10分许,吴博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临颍县华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临颍县城关镇邢庄小学门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血液检测,吴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2019年7月12日,临颍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博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吴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党员干部醉酒驾车,严重危及公众安全,是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典型表现,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为党的纪律和规矩所不容。同时,这种现象背后,还可能隐藏着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请吃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切实从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性,摒弃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持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驰而不息纠治“四风”,营造风清气正、安全和谐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