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精悟透用好宪法监察法
谱写开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新篇章
中共开封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长 高宪臣
宪法是治国之重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是我国进入新时代以来的第一件法治大事,具有崇高的时代价值和深远的历史影响。这次宪法修改,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成果,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宪法依据,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保证。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制度设计弥补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突出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全市教育系统人口多、情况复杂,教育纪检监察工作是全市纪检监察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与《行政监察法》相比,新颁布的监察法对于做好教育系统监察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针对教育系统而言,2010年修订的《行政监察法》在监督对象上仅涵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部分公办学校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未被纳入监督范围,存在监督空白和盲区。但是,新的监察法中第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为监察对象,实现了对教育系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管理人员监察全覆盖;第四章、第五章又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健全了监察工作运行机制,赋予了监察机关监察权限和手段,弥补了以往的监察体制漏洞,将大大提高监察效能。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将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把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引导全市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让监察法核心要义入脑入心入行,全面履行好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宪法和监察法“进校园”工作,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把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将严格按照党章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权限,严肃全市教育系统各项工作纪律,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整治力度,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确保绝大多数同志在纪和法的安全线内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