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十个严禁”
2015-12-09 00:00 来源: 开封市纪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对纪检监察干部“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近日,现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如下“十个严禁”,请严格遵守。

   一、严禁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发表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二、严禁我行我素、不听从指挥、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决定,重要事项不请示、不报告;

   三、严禁越权批办、催办或插手干预有关单位的监督执纪问责等事项;

   四、严禁压案不报、瞒案不查或隐匿瞒报、擅自处置问题线索;

   五、严禁泄露或扩散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等工作中的秘密;

   六、严禁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为涉嫌违纪人员说情;

   七、严禁工作日午间及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八、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宴请、礼金、纪念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钱物,或休闲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九、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十、严禁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开封市纪检监察干部“十个不准”》(汴纪发〔201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