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商交往负面清单(试行)》
2020-08-28 09:59 来源:

大力优化营商环境  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为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我市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近日,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商交往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明确了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外的监察对象”,做到了约束对象的全覆盖。

《负面清单》梳理了两个方面的清单:一是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政商交往中的负面清单。围绕“谋取个人私利、违规获取薪酬、违规收受财物、滥用职权、消极履职”等问题多发易发的六个方面梳理了17项不得作为事项,具体为:不得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企业业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企业产品或服务;不得向企业推派或报销应当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者将个人消费开支转由企业及其负责人买单;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本人、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借赁资金,或者借用、变相占用企业汽车、房屋等物品;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企业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不得违规在企业任职或者挂名、挂证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或者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咨询费或者其他好处;不得违规安排或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关系人到企业任职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承揽业务、入股分红,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劵)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不得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度假、娱乐保健等活动安排;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者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职权和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要、乱罚款、乱募捐、乱扣留;不得监督管理服务中吃拿卡要、人为设置障碍或者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不得拒不执行、消极执行上级党委、政府、部门或者同级党委、政府依法制定的对企业的支持性政策;不得对企业的合理反映和诉求置之不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处理反馈;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对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拖欠或者变相拖欠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账款;不得在政商交往中发生其他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是企业及企业家在政商交往中的负面清单。明确了企业及企业家不得作为的6项事项,具体为:不得违规为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提供薪酬,或者拉拢其经商办企业、入股分红,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公职人员提供各种福利,或者为其提供钱款、住房、车辆等财物;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安排旅游度假、娱乐保健、出国出境等活动;不得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劵)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赠送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不得影响行使公权力单位的干部人事任免,或者为领导干部岗位调整、职级晋升提供财物、疏通关系,拉拢腐蚀干部,搞政治攀附;不得在政商交往中发生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蒋波 贾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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