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其他信息|尉氏县纪检监察干部“十个严禁”
来源:尉氏县 发布时间:2020-10-3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对纪检监察干部“正人先正己、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全纪检监察干部提出如下“十个严禁”,请严格遵守。

一、严禁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发表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二、严禁无视组织纪律、有令不行、我行我素、不听从指挥、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决定,重要事项不请示、不报告

三、严禁越权批办、催办或插手干预有关单位的监督执纪问责等事项,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等。

四、严禁私存问题线索、压案不报、瞒案不查或隐匿瞒报、擅自处置问题线索,违规办案,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擅自处置涉案款物。

五、严禁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泄露或扩散信访举报、执纪审查、监督检查、巡察等工作中的秘密

六、严禁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为涉嫌违纪人员说情开脱,发现干预审查、请托情况不报告。

七、严禁工作日午间及执行公务期间饮酒,公车私用。

八、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宴请、礼金、纪念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钱物,或休闲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九、严禁铺张浪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十、严禁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