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曝光|关于三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来源:尉氏县 发布时间:2020-11-26

尉纪通〔2020〕49号

为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充分发挥执纪审查的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以案促宣、以案促教、以案促防,现将三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通报如下: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时任局长朱仁杰违规发放补助及长期租车问题。

2014年9月,经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时任局长朱仁杰安排,单位下乡人员公杂费补助按照每人每天15元发放。因该局人员下乡由单位派车免费接送,公杂费补助应该减半,按照每人7.5元的标准发放,实际却按照每人每天15元发放,每人每天多发放7.5元公杂费补助。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安全饮水管理局多发22492.5元公杂费补助。2015年、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因涉及施工工地多,又没有公务车辆,决定租赁外部车辆接送人员下乡。经时任局长朱仁杰安排,该局与租赁车辆签订1-6月的长期租车合同,违反了《关于规范公务车辆管理的暂行办法》关于租车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的规定。2020年8月,县纪委给予朱仁杰诫勉谈话。  

尉氏三中北校区校长马冠军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问题。

2016年7月至12月,尉氏三中北校区校长马冠军多次无偿借用承包学校学生食堂的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的大众速腾牌轿车,违反了廉洁纪律。2020年8月,县纪委给予马冠军诫勉谈话。

门楼任乡齐庄村时任党支部书记武小梅等三人违规发放补助问题。

2016年3月,齐庄村组织党员干部和部分群众清扫村内垃圾,参加人员每天补助50元,村委委员李占中、仝卫杰分别参加5天、10天,时任党支部书记武小梅私自决定分别发放给李占中、仝卫杰务工补助250元和500元。此外,仝卫杰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20年8月,武小梅、李占中受到批评教育处理。2020年9月2日,仝卫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三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有的旧风难易,无偿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有的无视纪律,签订长期租车合同;有的陋习难改,违规发放补助,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侥幸心理严重,自身要求不高,自我约束不严,纪律意识淡薄。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对照上述案例,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以律己。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政治任务,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抵制不良风气思想根基,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各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挖细查顶风违纪问题,防止老问题复燃、新问题萌发、小问题坐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一律从严从快查处,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中共尉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