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非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为尉氏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环境,现将三起非职务违法犯罪案例通报如下:
尉氏县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所职工高文远醉驾问题
2019年12月10日,高文远酒后驾车,行驶至尉氏县S102省道80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车,2019年12月23日,尉氏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文远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0年6月9日,经中共尉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高文远开除党籍处分;由尉氏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尉氏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职工张亚永虚开增值锐发票问题
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张亚永虚开增值税发票,2019年12月27日,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张亚永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21年3月26日,经中共尉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亚永开除党籍处分;由尉氏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尉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王一凡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问题
2020年5月至6月,王一凡使用使用银行卡为赌博网站“跑分”,获利8000元,案发后,王一凡退回违法所得8000元,2021年10月1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一凡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2年1月28日,经中共尉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一凡开除党籍处分;由尉氏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以上三起案例,反映个别党员干部法治观念不强、自我要求不严,底线意识不牢,一些单位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管不够到位。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引以为戒,深刻汲取教训,杜绝和减少非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工作指导,要加大普法教育力度,提高党员干部法律意识,开好警示教育会,用好典型案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知红线、明底线,切实提高自律意识。要落实落细各项监管职责,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谈话提醒,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做实做细“八小时”以外监督,延伸监督触角,不断提升监督质效。县纪委监委将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工作机制,重点从非职务违法犯罪警示教育是否深入、剖析原因是否透彻、排查问题是否精准、突出问题是否整改、工作效果是否明显、制度机制是否完善等方面,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极应付、敷衍塞责、形式主义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认真、不扎实导致同类案件重发、多发,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