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河回族区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办法和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意见,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文件精神,结合顺河回族区纪委监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机关财务工作在区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机关设置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机关财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第四条 机关各项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严禁各部室私自设立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机关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各室原则上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终了,结合业务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科学、合理、及时、准确地编制下一年度本室预算,报办公室进行汇总。办公室应根据区财政局的预算总体要求,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提出机关年度预算建议数,经领导审批后上报区财政局。
第六条 年度预算经批复后,不得自行调整。办公室应加强与区财政局、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单位开户银行的日常联系,按规定编制财政拨款预算和资金使用结报计划,按照专项经费的项目分类,分立账目,分别结算,各种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办公室应每季度向分管财务的领导(机关内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将机关财务收支情况及“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向常委会汇报,接受监督,并按要求做好对外公开工作。
第八条 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办公室应根据区财政局决算编制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年度决算。
收支管理
第九条 机关财政拨款收入应纳入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定期对账制度。
第十条 机关公务开支坚持事前审批原则。各室产生公务支出,必须提前报分(协)管领导同意,作出书面申请,分(协)管领导签字,详细列示公务支出的原由、途径和支出计划金额。书面申请经办公室进行核实,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执行。50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应呈报书记办公会审议,超过1万元的大额支出还应进一步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机关超过1000元的公务支出一般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签订合同一般由经办科室按照审批结果与合作方签订,加盖单位公章。超过5000元的大额支出一般应由经办科室商办公室共同签订。区委巡察办根据工作情况,可独立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经领导审批或会议审议后的公务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由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统一执行,各室不得随意支出。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和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经办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其中,超过500元的公务支出,必须由至少两名经办人办理。借调人员不能经办机关公务支出。
第十四条 机关超过1000元的公务支出,应采用公务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差旅活动和小额零星公务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消费。300元以下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的零星支出,报销时应详细填写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机关公务支出开具发票必须规范无误。名称为“中国共产党顺河回族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使用不规范名称的发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机关公务支出按照规定填写《顺河回族区纪委监委物资采购预审单》(附件1)进行报销。各室公务支出由所在室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财务工作人员对报销票据的真伪、支出方式、填写规范性进行财务稽核。审核、稽核无误后,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字报销。
第十七条 机关公务支出报销审批时,支出说明栏填写应当内容详尽、真实可靠,涉及大额资金的,应注明“经某年某月某日某会议审议通过”字样。
第十八条 区委巡察办经费支出情况,按规定程序经相关领导审核后按照机关报销程序签批,从其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 差旅费用
第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西藏、青海、新疆地区每人每天120元),到区辖县(包含祥符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用餐时,严禁饮用酒水。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按规定,可选择火车硬座或硬卧、高铁或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出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报销交通费。区内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区辖县(包含祥符区)按照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条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区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区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出差人员由单位安排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区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时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接待单位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应当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在本人返回后一个月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审批单》(附件2)报销差旅费。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办案、调研、巡察等,报销差旅费时必须附通知等相关材料和出差地开据的住宿发票方可报销差旅费。出租车和其他不符合报销规定的票据、收据不予报销。超过一个月的差旅支出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没有在出差地进行住宿的,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出差地开具的用餐发票或财政往来结算票据,无法提供的或票据日期与出差时间不符的,不得报销差旅费。该类票据经财务稽核无误后由出差人本人保留备查,不作为报销单据存入财务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机关严格履行公务出差审批手续,出差人员应在出差之前填写《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3),报协(分)管领导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相关领导应对出差人员、出差事由、出差天数、出差地点进行严格审核,签写审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务出差审批坚持“事前审批”原则,事后补签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公务出差审批坚持“一次一批”原则,连日多次到同一地点出差的,应按次分别审批。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将《公务出差审批单》附在《差旅费报销审批单》后,未经领导审批的出差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借调和挂职锻炼人员在委机关报销差旅费时,应将借调或挂职锻炼备案文件的复印件一并附在《差旅费报销审批单》后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人员驾驶公务用车出差,参照国内公务出差报销差旅费,出差前填写《人员出差派车单》(见附件4)由办公室签批派车。
第五章 公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机关开展培训工作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除师资费用外,培训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资料交通费、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三条 参训学员以科级及以下人员为主的培训,每人每天培训费用应控制在450元以内,其中,住宿和伙食应分别控制在240元和110元以内。
第三十四条 培训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标准为: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同时为多个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三十五条 发放讲课师资费的由经办科室填写《机关培训师资费发放表》(附件5),附在《公务支出报销审批单》后交办公室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机关召开会议应按照区财政局会议定点管理的要求,加强会议费管理。会议开支除开具发票外,应附会议通知等相关材料。不得借召开会议之机自行组织或要求会议服务方提供高消费娱乐活动、赠送礼品和纪念品等。
第三十七条 公务接待开支应事前填写《公务接待签批表》(见附件6),报销时除开具发票外,应附接待函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实行车辆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专人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公油私加。
第三十九条 公车管理人员应对车辆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车辆维修保养应当在财政指定的定点维修单位进行,除开具发票外,应附车辆维修清单。车辆ETC由车辆管理人员及时充值,到办公室打印充值发票后,再进行报销。
第四十条 开展案件查办、集中巡察等工作,需要集中安排食宿的,须提前作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办公室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后,统一安排。申请要注明集中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名单和起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五天,超过另行申请。与相关酒店结算时,应出具与酒店签订的合同、住宿标准、餐饮标准等。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固定资产包括机关所有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包括以下六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位价值虽达到规定标准,但一般作为附属物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采购、监督管理和处置等工作。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各室应指定一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随时掌握使用和分配情况。各室主要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相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随业务工作一并交接,并及时报办公室备案。区委巡察办对所属各项固定资产统筹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机关每位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和爱护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潮、防尘、防锈等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当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办公室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津贴补贴
第四十五条 机关津贴补贴包括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保留福补、特岗津贴、物业服务补贴、公务通讯补贴、公务交通补贴、精神文明奖,以及按照财政预算安排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年度目标考核奖、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女职工卫生补贴等。各室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设置津贴补贴。
第四十六条 委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值班补贴。值班、带班人员按照以下标准发放值班补贴:工作日白班50元/人(机关综合值班),夜班100元/人;双休日白班200元/人,夜班200元/人;法定节假日白班300元/人,夜班300元/人。区委巡察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章 涉案款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机关案件查办的涉案款由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办案部门或者调查组对涉案款采取暂扣措施后,应当及时与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八条 办案部门暂扣涉案款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与办公室进行对接,确保涉案款入账登记准确无误。办案部门申请处置涉案款时,应提交《机关涉案款处置申请表》(见附件7),经相关领导进行审核后,报办公室依纪依法进行处置。
第四十九条 应当上缴财政或者移送相关单位的款项,由办公室按照处理决定所确认的数额,及时办理上缴国库手续或移送相关单位。
第九章 工会财务
第五十条 机关工会根据《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豫工文〔2018〕15号)文件的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机关工会经费支出报销,由机关工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机关工会向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组织文体活动、慰问病休工会会员等支出,由机关工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通过单位行政账户支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顺河回族区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汴顺纪办〔2019〕15号)同时废止。